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劉爽 通訊員 李祥均 報道:記者昨日從市醫保局獲悉,本月起,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工須參加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為加強事業單位工傷管理,市政府辦下發通知,規定從12月1日起,十堰境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應參加工傷保險,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
屬于全額撥款性質的事業單位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為0.5%,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照現行工傷保險費率繳費。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如若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標準等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的,則有單位支付待遇。
參保職工在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發生工傷,2013年12月1日前未作出工傷認定的,從作出工傷認定之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各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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