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3000多萬無法償還 竹山一房產開發商一審獲刑7年
以開發房地產缺乏資金為借口,竹山開發商何某分別以個人和公司名義,以支付月息2%-5%不等的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3000多萬元。同時,何某還采取一房多賣、隱瞞事實與他人簽訂假合同騙取貸款等方式獲取數百萬元資金。
近日,該案一審在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何某因犯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李寅 通訊員 楊泓 馮偉 報道:
23萬元借出去血本無歸
“我先后借給何某23萬元現金,一年多來,一分利息沒收到,本金更是打水漂。”2012年下半年一天,家住竹山縣城關鎮的柯某向當地警方報警稱。
時年48歲女子柯某是竹山人,在縣城一單位上班。柯某說,她和何某的父親是鄰居,在平日交往中得知何某在當地開發房地產。
2011年4月一天,柯某和侄兒媳婦在街上偶遇何某,對方表示“想借點錢”。此時,侄兒媳婦剛好有點錢,便將3萬元錢拿到何某辦公室,借給了何某,并讓其寫了借條。
2012年1月,何某又多次讓柯某幫忙借錢,直到4月份,何某還在催說急需周轉資金,愿出高息。柯某便拿出房產證,通過銀行抵押,貸了20萬元款借給何某。“借款時,他只說是蓋房急用,還聲稱他在青海有礦產,只說借一個月,我便沒有多想。”柯某說,沒想到,何某把還錢期限一拖再拖。后來,聽人說何某逃到青海躲債,柯某匆匆報警。
沒多久,在竹山縣城上班的徐某也向警方報警稱,他的親戚張某于2011年10月,與何某簽訂購房協議,在何某開發的樓盤購買了一套房屋。不久前去房管局備案時,發現何某已將這套房屋登記給其他人。
借債無法償還,遠逃青海躲避
一時間,當地警方接連接到多起與何某相關的報警。2012年10月31日,遠逃到清海的何某被竹山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很快查明,現年41歲的何某是竹山縣人,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8月,何某在竹山縣城成立了一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金218萬;2011年加注1000萬元。起初蓋的兩棟樓建成銷售很順利,但在開發建設第3棟樓時卻遇到波折,工期比預期拉長,缺乏資金的何某動起了歪腦筋,便想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隱瞞事實簽訂合同等手段獲取資金。
何某稱,幾年來時常是拆東墻補西墻,來支付公司日常支出及高額利息。2012年六七月間,因大量欠款到期,謊言即將戳破,何某被債主們一天到晚圍追堵截,萬般無奈下,借口在青海西寧有礦產,便前往躲債。
2013年12月,何某隨案件移至丹江口市看守所羈押。今年1月20日,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何某開發的房地產公司犯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何某犯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非法集資3000多萬元
多罪并罰一審獲刑7年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間,何某在開發房產過程中,以缺少資金為由,以支付月息2%-5%不等的利息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截至案發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3362.01萬元,其中以公司名義吸收2862.59萬元,以個人名義吸收499.42萬元。已支付本金和利息306.662萬元,尚有3055.348萬元未償還,涉及人數達170多人。
何某與其妻劉某出資218萬元,于2009年8月經工商部門注冊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其中:何某出資200萬元,劉某出資18萬元。該公司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何某以一房多賣等方式,以公司的名義騙取8名被害人購房款230.75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采用“一房多賣”和隱瞞真相的手段代表公司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何某在開發房地產過程中,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何某以個人名義(主要是借條未加蓋公司公章)非法吸收的存款沒有證據證實用于個人開支,被認定為履行職務的行為,最終該房產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何某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對單位犯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考慮到何某歸案后,當庭自愿認罪,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何某所開發的房地產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50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合并執行罰金100萬元。何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并處罰金10萬元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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