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教育廳發布新規,明確了學生存在入學未滿一學期等十種情況的不得轉學。
按規定,學生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的,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學生有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
●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跨學科門類的
●應予退學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_欣 尤維斯 梁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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