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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一例!蘄春男子受家暴獲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
發布時間: 2016-04-07 10:35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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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荊楚網消息(記者 張城 通訊員 武成鳳 龔起強)2016年3月1日,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4月6日,記者從蘄春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依法作出黃岡地區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也是湖北省第一例以男性為保護對象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原告陳某訴被告劉甲離婚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陳某以其妻劉甲、其子劉乙對自己存在家庭暴力為由,向蘄春縣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提交了病歷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報案材料等證據。該院依法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聽證。

  經審查查明,陳某與劉甲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長子陳丙、次子劉乙,陳丙、劉乙均已成年。陳某與劉甲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劉甲多次使用各種器具將陳某打傷。2016年1月20日,陳某與劉甲又發生糾紛,劉乙對陳某進行毆打。陳丙上前勸阻,被劉甲用項鏈勒住脖子,劉乙遂繼續毆打陳某,造成陳某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劉甲、劉乙還威脅要“搞死”陳某。

  鑒于陳某多次遭受家庭暴力并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該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劉甲、劉乙對陳某實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4日,該院分別向雙方當事人、當地公安機關、社區居委會送達了民事裁定書。

  本案中,妻子劉甲和其子劉乙對丈夫陳某施行暴力控制,陳某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蘄春法院依法給予其保護,避免了危害的發生。家庭暴力是對家庭成員身體、心理上的折磨,是對家庭團結、親情和睦的極大傷害,不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均可能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

  蘄春法院法官陳旭東表示,如今,家庭暴力不再是簡單的家務事,《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庇護和法律救濟,極大的避免了受害人由于盲目忍受而遭受危險,或者以暴制暴衍生犯罪。面對家庭暴力,社會成員應堅決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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