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記者楊宏斌、通訊員劉顥)近日,省委印發《湖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五大類37種應當予以責任追究的情形。分別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集體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9種情形、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的8種情形、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范圍內領導責任的7種情形、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或者領導干部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監督責任的7種情形以及應當實行“一案雙查”的6種情形,予以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實施責任追究,按照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分別追究,并明確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一律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辦法》還規定了免予責任追究的情形。如對分管范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主動發現、主動報告并堅決查處的;對調入地方(部門、系統、單位)之前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積極支持查處的,可以免予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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