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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鼓勵“2.5”天休假制度 應休未休假應支付3倍工資
發布時間: 2016-06-21 09:22 來源: 編輯:岳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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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記者從湖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湖北將落實優化休假制度,鼓勵“2.5”天休假制度,不安排職工休年假要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的應休未休假,單位應支付3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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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副處長黃艷介紹相關情況

  荊楚網消息(記者 徐芳)6月20日,記者從湖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湖北將落實優化休假制度,鼓勵“2.5”天休假制度,不安排職工休年假要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的應休未休假,單位應支付3倍工資。

  為了擴大旅游消費,湖北將落實優化休假制度,鼓勵彈性作息。有條件的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優化調整夏季作息安排,為職工周五下午與周末外出休閑度假創造有利條件。

  在穩定全國統一的既有節假日前提下,鼓勵各地、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將帶薪休假與傳統節日、特色活動相結合,安排錯峰休假;鼓勵干部職工分段休假,倡導結合法定節假日安排旅游休假。

  此外,各地各單位切實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制定帶薪休假計劃。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加強執法檢查督促,確保廣大干部職工的休假權益得到落實。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副處長黃艷介紹,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對于錯峰休假和鼓勵彈性作息的規定,黃艷強調,這是鼓勵性措施,而不是強制性規定。政府要加強宣傳引導,并加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指導。協商的重點一是既保障職工休假權益,又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影響;二是加強與現行基本工時制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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