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修才(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民族路23號1單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飛歌科技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民初33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你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原告湖北飛歌科技有限公司貨款482231.40元,并從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新聞
今日竹山便民服務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