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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人民法院公告
發布時間: 2016-06-21 15:38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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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修才(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民族路23號1單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飛歌科技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民初339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你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原告湖北飛歌科技有限公司貨款482231.40元,并從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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