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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 明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發布時間: 2016-07-07 09:13 來源: 編輯:岳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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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5日從市人社局獲悉,市政府辦日前印發的《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十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秦楚網訊 (十堰晚報)記者 李寅 實習生 何夢雪
  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市政府辦日前印發的《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通知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十堰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秾嵤┺k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改革范圍為全市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實施辦法》,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實施范圍為,全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以及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省有關意見執行。
  事業單位完成分類改革并明確單位性質的,按規定參加相應養老保險制度。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保的,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人員實施范圍是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編制外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部分事業單位,如省屬高校、醫院等,待省相應政策出臺后再確定具體銜接辦法。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具體該如何繳納養老保險費?《實施辦法》借鑒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之和執行。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十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十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十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據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繳費年限不同,養老金發放有別
  根據《實施辦法》,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十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獲得較大榮譽者在職時一次性獎勵
  據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統一
  根據文件規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
  同一范圍內流動不轉移基金
  根據《實施辦法》,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明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實施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各地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參保單位和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采取銀行代扣方式進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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