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網訊(十堰日報) 記者李平 實習生黃銳 柯希軒報道: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發生,7月14日,市政府辦印發《十堰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喪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一次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集體聚餐活動,實行雙報告和分類指導制度。
《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聚餐由舉辦者和承辦者實行雙報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報告,自行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由舉辦者報告,提前3天填寫《十堰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申報表》,報所在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申報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和幫廚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食品采購清單、聚餐菜譜等。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接到報告后,發放《十堰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風險告知書》,與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簽訂《十堰市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承諾書》,并將報告材料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
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類指導,聚餐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向舉辦者和承辦者告知聚餐活動食品安全注意事項。聚餐人數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聚餐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派監督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指導。聚餐人數500人以上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派監督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流動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對健康體檢合格的流動廚師發放健康證,流動廚師必須持有效健康證上崗。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該辦法對不履行食品安全職責、不按規定登記報告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舉辦者和承辦者,采取適當方式在當地予以通報或依法予以處置。對舉辦者和承辦者違反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后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由鄉鎮、街辦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管理職責和監督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鄉鎮、街辦相關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監督人員,實行黨政同責,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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