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湖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北省食品安全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不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市、縣、鄉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相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施問責。
《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分總則、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及適用、問責的實施和附則。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首次將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的4種情形納入問責范圍,充分體現了食品安全黨政同責的理念,這在全國是一個創舉?!掇k法》規定,對違反中央、省委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精神,未將食品安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年度考核,導致工作受到嚴重削弱,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實施問責,進一步強化地方黨委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
《辦法》對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需要問責的10種具體情形進行了列舉。其中,首次將沒有落實“四有兩責”要求納入了問責范圍,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責任。
《辦法》還將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開職責;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者選擇性執法,不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12種情形納入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問責范圍,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辦法》規定,對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未履行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也要實行問責,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有關規定,《辦法》對食品安全問責區分了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并列舉了相應的情形。同時,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辦法》還列出了從重處理、從輕或者減輕處理以及免予問責的具體情形,體現了寬嚴相濟和公平公正的原則。
此外,《辦法》還在程序上對問責的實施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問責的調查機關和決定機關,建立了食品安全問責的落實機制,規定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考核評價重要內容,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對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故處置不力負有責任但尚未依法依紀受到問責的擬提拔重用對象,取消其相應資格。
《辦法》的出臺是湖北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湖北省食品安全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對于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推進社會共治,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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