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劍武(住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鎮十里村二組):
本院受理原告陳敦江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民初59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你償還原告陳敦江借款212700元和利息(從2016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及負擔受理費、公告費合計4791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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