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竹山8月19日電 8月19日,湖北省竹山縣公安局查處一起環境污染案件,依法給予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人費某、宋某分別拘留10日之處罰。
據悉,竹山縣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5日,法人代表費某,生產負責人宋某,公司主要生產煤矸石磚、水泥彩瓦,公司廠址位于竹山縣城關鎮橋東工業園。該公司在建設項目“三同時”未驗收、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沒有建設規范的污染處理設施,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通過簡易煙道直接外排。2016年6月28日,竹山縣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停止環境違法行為、辦理排污許可證,后竹山縣環保局多次檢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停止生產,生產中產生的廢氣繼續無組織排放。
隨后,竹山縣環境保護局將此案移送竹山縣公安局。該局經過大量的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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