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轉發湖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制定的《湖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6月19日
湖北省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省農業廳
第一條為了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財務管理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居民委員會(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
實行獨立核算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額出資的村辦企業等集體經濟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依法自主理財、民主理財,獨立承擔主體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負具體管理責任。
各級農業(經管)部門為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審計農村集體財務核算、資產資源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員培訓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代理服務機構執行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培訓會計人員;審計、監察機關負責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審計、監督;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工作。
第五條委托代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委托鄉(鎮)財政所(財經所,以下統稱財政所)代理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業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業務(以下簡稱中介機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負責程序性審核,并對票據合法性、賬務處理正確性負責。
第六條預決算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公開的責任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年初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同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
農村集體財務預算一經通過,原則上不予變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按預算編制程序進行調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年終及時辦理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第七條財務支出預警制度。強化預算約束,堅持“先預算、后支出;無預算、不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賬金額超預算后,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應當中止報賬業務,并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第八條賬戶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不得開設銀行賬戶,由鄉(鎮)財政所統一開設“村級財務代理賬戶”,開戶銀行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確有必要開設銀行賬戶的,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收支兩條線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收支納入“村級財務代理賬戶”統一管理,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財務收入主要包括:集體生產、投資、參股分紅等經營性收入;集體資產出讓、租賃、發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撥款、補助收入;“一事一議”籌資及以資代勞款項;征占土地補償、公益林補助、救濟扶貧款項;按規定清收的歷年往來款項;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財務支出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支出、管理費用、集體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征占土地補償支出、救濟扶貧專項支出、社會捐贈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條集體審批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支出須有事由說明、經手人、證明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審核后方可入賬。大額支出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核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資金直達制度。原則上不使用現金結算,對涉農補貼款、民政優撫款、村干部報酬、農戶拆遷及土地征用補償費等涉及個人款項,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實數據(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戶核實),代理銀行負責將資金直達個人賬戶;對“一事一議”、工程建設等項目資金由“村級財務代理賬戶”直達項目建設單位賬戶。
第十二條備用金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限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業務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因素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備用金限額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票據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一律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支出票據必須是從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憑證,無法取得稅務部門正式發票的零星小額支出,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額支付單》,禁止白條入賬。
所有票據的申領、啟用、保管、核銷均應履行領、用、核手續,并建立票據臺賬。票據由村報賬員負責管理,其他人不得經手代辦。
第十四條定期報賬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確定統一的報賬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日清月結或月清季結的原則進行報賬,嚴禁跨時報賬。村報賬員應將報賬期內的所有會計憑證交由代理會計入賬,不得瞞報和虛報,并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代理會計定期與村報賬員核對賬款,做到賬賬、賬款、賬實相符。
第十五條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的核算與管理,建立債權債務明細賬,定期核對,做到賬賬、賬實相符。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用于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發放村組干部報酬補貼。對興辦集體經濟事業確需舉債并有償還來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資產資源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維護資產、資源安全完整,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臺賬,及時準確記載資產、資源的名稱、位置、數量、金額、經營情況等重要內容及其變化情況。縣級農業(經管)部門定期組織清產核查。
承包、抵押、擔保、租賃、處置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可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拍賣方案、公告、合同、協議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農業(經管)部門備案。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租賃、購買優先權。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管理制度。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配備專職代理會計,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報賬員,新任報賬員須經崗前培訓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財政、農業(經管)部門負責代理會計培訓和管理,農業(經營)部門、中介機構負責村報賬員培訓和管理。
第十八條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確定專人,建立專柜,妥善保管會計檔案。會計年度終了后,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應及時將會計檔案移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管。不具備條件的可暫由鄉(鎮)財政所保管。具備電子檔案保存條件的,鼓勵以電子形式保存會計檔案。
第十九條財務公開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確定統一的公開時間、方式、內容、格式,公開內容包括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事項、內容、金額等,做到流水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公開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財務公開的組織實施;農業(經管)部門、民政部門負責制定農村集體財務公開辦法,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公開工作;鄉(鎮)財政所或中介機構負責按要求、及時提供農村集體財務公開資料,并保證公開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
公開內容要求橫向到邊,覆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資產資源處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要求公開的事項。
公開形式要求縱向到底公開到村,支付到個人部分公開到組。除村務公開欄定期公開外,倡導運用網格化、有線電視、門戶網站、微信等渠道公開。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監督。
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情況按年公開,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30日內公開;財務收支、代收代付、債權債務情況按季公開,季度終了后20日內公開;資產資源處置及其它重大事項隨時公開。公開時間均不得少于30日。
對公開事項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農業(經管)部門、民政部門組織復核并按有關規定處理,仍有異議的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代理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核定代理服務費的重要依據,并報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機關的審計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鄉(鎮)財政所專管員定期開展農村集體財務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專班開展農村集體財務情況年度檢查,縣級農業(經管)、財政部門不定期對農村集體財務情況、基層財經制度執行情況開展交叉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審計監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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