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住湖北省竹山縣上庸鎮北壩街1組):
本院受理原告譚孝勇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上庸 人民法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上庸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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