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靈芝(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溫家槽):
本院受理的畢公貴申請執行賈發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畢公貴認為你是被執行人賈發庸的妻子,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你也有償還義務,故申請追加你為被執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七日內。逾期將依法裁決。
陳燕(住竹山縣城關鎮東門街67號1棟2單元302室):
原告張芳訴被告陳燕、章城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中張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即扣押凍結你在湖北省竹山縣國土資源局的工資收入。因你外出不在家,無詳細聯系方式和地址,不參加法院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鄂0323民初1050號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復議期間為公告期滿后5日內。逾期后(2016)鄂0323民初1050號民事裁定書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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