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志(住湖北省竹山縣溢水鎮朱家灣村3組):
本院受理原告陳家山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民初111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你支付原告陳家山欠款38000元并負擔受理費750元、公告費300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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