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規范人行道上車輛停放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規范竹山城區人行道車輛停放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規范縣城人行道停車管理,禁止在人行道上除停車泊位以外的區域停車,車輛所有人應自覺按規定停放車輛。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加大對機動車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查處力度,對違反規定在人行道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拖拽違法停放的機動車輛,并按相關法律規定依 法處罰。
三、在規范縣城人行道車輛停放管理中,對煽動群眾鬧事、謾罵、毆打或以暴力威脅、阻礙、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沿街店主應自覺做好門前三包工作,主動規勸車輛所有人按規定停車。
特此通告!
竹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竹山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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