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梅(住湖北省竹山縣上庸鎮南壩村5組37號):
本院受理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及李柱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民初1471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上庸法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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