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公布《竹山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電話、發送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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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26日
竹山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使用縣本級財政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的資金和按規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運作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
(一)城市公共安全設施;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
(三)縣本級政權基礎設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社會民生事業和水利、農業、林業、城建、園林綠化、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劃撥土地的。
第二章 項目審批和前期管理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凡列入縣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項目,由縣級相關部門審批、監管。
第五條 各鄉鎮、各部門每年10月底以前,需向縣投資主管部門報送本鄉鎮、本部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申請。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納入年度發展建設規劃及專項規劃。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建設。
第六條 各鄉鎮、各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縣發改部門組織咨詢論證后將政府投資項目列入項目儲備庫,作為項目決策和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列入儲備庫的投資項目,決策時優先考慮。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對項目進行立項并開展前期工作。前期主要辦理規劃、用地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審查意見文件(發改委2017年第2號令)。
前期工作完成后由項目單位登錄湖北省投資項目聯合審批辦事大廳進行申報,根據審批事項按要求上傳規劃、土地、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PDF格式文本等相關要件,經審核通過并獲取項目審批編碼后,縣發改部門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研報告批復文件后附項目招投標核準意見)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后附投資概算書)。其中:對總投資1000萬以下(含)或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合并審批其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1000萬以上項目審批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招標方案核準依據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政府工作報告》及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實施的項目,可直接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縣發改部門審批。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融資模式)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為控制工程造價,項目投資估算編制應全面考慮項目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及不利因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
第九條 對項目進行立項后,項目建設單位分別向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等手續,并委托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確需修改或變更項目,重新按程序申報審批。
第十條 縣發改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根據《湖北省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試行辦法》(鄂發改投資〔2012〕1321號),對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公示,并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項目咨詢評估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列入項目建設費用中。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手續,依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按批準的估算進行限額設計并編制概算。項目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從籌備到竣工交付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二條 縣發改部門對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進行審查和審核后批復。縣發改部門在審核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時,應當組織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后核定。經批復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當項目業主及建設地點發生變化、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超出可研批復的10%及以上時,應當重新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修改初步設計。
第十三條 采用直接投資或其他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建設過程中均應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完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和審查。縣發改部門對項目單位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評估論證。對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評估論證;對總投資500萬元以上項目,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組織評估論證。未經評估論證,縣發改部門不得審批。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配合,積極創造條件,改善項目服務水平,為項目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
(一)縣發改、住建、規劃、國土、環保、水務、林業等部門應當簡化審批程序,對政府投資項目開設綠色通道,積極辦理立項、可研、初設、規劃、用地、林業、水保、環評、壓礦、地災、勘察設計、施工許可等各項手續。涉及收費項目的,根據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二)縣財政部門和政府投融資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投資計劃,積極籌措和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三)縣規劃部門負責做好項目規劃方案與土地利用整理、控詳規、建筑單體的有機結合,統籌考慮、統一規劃;
(四)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征遷安置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由各鄉鎮作為實施主體;
(五)各中介機構應當科學編制咨詢意見,杜絕工程咨詢價格虛高、結論不實等現象,對政府投資項目咨詢收費按照《十堰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十政規〔2015〕1號)第十九條執行。
第十六條 縣招投標管理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履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程序。項目建設單位應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規定擇優選定施工單位或供應商,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項目招投標按照“同城合一”的要求,統一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杜絕場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基建工程類項目的招投標文件或草案、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施工合同(草案),須先經財政部門或指定機構依法依規評審;政府采購項目嚴格按照上級政府部門發布的《采購目錄及采購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縣政府依據項目實際可以實施“代建制”。實施“代建制”項目必須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發〔2009〕56號 )要求執行。
第三章 項目建設資金和變更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并招投標后,縣財政部門和政府投融資機構按照資金計劃及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和程序撥付資金。對中央、省預算內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及時轉發投資計劃,財政部門嚴格依照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規定進行資金撥付。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80%,結算審計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審定工程結算價款的95%,預留5%的工程質保金待工程質保期滿且有質保合格驗收證明后結清。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超過審定工程造價7%的,超過部分的造價咨詢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并由建設單位代扣。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要求,設立基建財務賬目,獨立核算,規范支出程序,據實反映項目建設的全部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應納入總費用概算,使用應嚴格按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執行。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向投資單位報送財務報表,及時反映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問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提供建設項目決算書,將完整的建筑安裝施工決算和財務決算資料送交縣財政或審計部門評審或審計,在竣工財務決算未批復之前,項目建設單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財政、審計部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進行評審或審計時,因力量不足或相關專業知識局限時,可以聘請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人員參加評審或審計,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評審或審計。審計機構應在法定時限內審結。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經營取得的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交財政,支出納入部門預算。
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為融資或貸款的,項目經營收入在扣除經營成本及稅費后,收益部分首先安排用于還貸付息。
第二十二條 加強概算調整和合同變更管理。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應向縣發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凡概算調整增幅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縣發改部門原則上先商請財政或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待評審或審計結束后,再視具體情況報縣政府批準后進行概算調整。
項目招投標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執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單項工程合同變更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工程變更造價累計超過合同價10%及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申請(附《工程變更書》,說明變更原因、變更內容、變更清單、變更概算),由財政部門及時組織相關專家和職能部門進行工程現場踏勘、評審論證,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單項工程合同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工程變更增加造價累計占合同價10%以下的,由建設方、施工方、設計方、監理方協商并簽字認同,同時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政府融資建設的資金,統一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體系,嚴格按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確保資金的舉借、使用和還款實現良性循環。
第四章 項目績效評價和后評價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和后評價制度。政府投資項目投入運行后,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發改、審計等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和后評價,并向縣政府提交績效評價和后評價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和后評價成果作為以后改進規劃編制、項目審批、投資決策、項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資計劃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接受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制定和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發改、住建、財政、規劃、國土、環保、審計、監察、公共資源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職責:
(一)縣國土、規劃、住建、公共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前期的協同監管,依據各自相關職責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項目未經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未辦理土地、規劃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的,項目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項目招投標意見未經核準,不得進行招標活動;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確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并對以財政為投資主體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管;
(三)縣審計機關應依據《湖北省政府投資審計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機制,負責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決(結)算進行審計,并對以政府投融資公司為主體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依法需要給予處理的,作出審計決定書。認為依法應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有關部門接到審計建議書后,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將處理或處罰結果書面反饋縣審計局。審計工作完成后,審計部門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通報有關部門;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后一年內,完成工程質量、環保、消防、檔案等單項驗收和財務決算審計。在此基礎上,項目單位先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初驗,達到驗收條件后提出驗收申請,由縣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綜合竣工驗收。未經綜合竣工驗收不得進行竣工財務決(結)算和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政府投資項目出資方、建設方、項目移交管理方應同步參加上述綜合竣工驗收。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在30天內,將必要的工程資料(建設檔案)、工程實物及工程保修合同關系正式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在接收后20天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公路(道路)工程驗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
(五)稅務部門應當切實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稅收征管工作。項目業主單位要加大協稅護稅力度,及時向縣稅務部門提供準確完整的項目涉稅信息,在項目請款時必須同時提供施工企業完稅證明,未提供完稅證明的,財政部門在撥款時按相應稅率予以扣除。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稅收政策法規規定及時在本地足額繳納稅款,確保稅收不流失。(國稅務部門提供)
(六)各行業主管部門及縣公共資源管理、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協作配合,加大對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一經查實有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或承接轉包違法分包項目的施工企業、設計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列入“黑名單”,維護好招投標市場及項目交易秩序。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及資金管理,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并造成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咨詢評估、招標代理、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機構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咨詢評估、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等相關工作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出現重大失誤、經查證屬實的,列入“黑名單”管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予以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做項目前期工作,不履行基本建設審批手續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增加項目預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或改變建設內容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者管理不嚴的;
(四)未經決(結)算審計辦理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5年。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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