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條文摘錄:
第十四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其所在地在市轄區的,應當向市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接受監督檢查。必要時,運管機構可以將違法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縣級以上運管機構可以暫扣車輛,并妥善保管車輛,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車輛及隨車物品遺失、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到運管機構接受處理,違法行為改正后,運管機構應當立即放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條文摘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摘錄: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摘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摘錄:
第六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二)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五)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四)在駕駛室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五)在實習期內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六)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八)違反警告標志、警告標線指示的。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
(一)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十三)違反規定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十四)故意遮擋、污損牌號導致牌號辨認不清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摘錄: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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