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依據2017年8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68號),現將竹山縣四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公告如下:
1、竹山文廟大成殿(竹山縣城關鎮步行街竹山縣職業技術集團學校內)
保護范圍:竹山文廟大成殿及周圍一定范圍。以竹山文廟大成殿墻基為界,東、西、北各向外延伸9米,南面向外延伸20米。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范圍為界,四周各向外延伸30米。
2、張振武故居(竹山縣雙臺鄉南口村5組)
保護范圍:張振武故居及周圍一定范圍。以張振武故居墻基為界,四周各向外延伸30米。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范圍為界,四周各向外延伸30米。
3、上庸古建筑(竹山縣上庸鎮黃州路西端)
保護范圍:上庸古建筑及周圍一定范圍。以上庸古建筑墻基為界,東南面向外延伸7米,東北、西南面各向外延伸30米,西北面向外延伸25米。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范圍為界,東南面向外延伸17米,東北、西北、西南面各向外延伸50米。
4、高家花屋(竹山縣竹坪鄉解家溝村1組)
保護范圍:高家花屋及周圍一定范圍。以高家花屋墻基為界,四周各向外延伸30米。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范圍為界,四周各向外延伸50米。
特此公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條款:
第十五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竹山縣文體新廣局
2017年12月4日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