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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竹山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竹山縣農村分散特困人員居住集中安置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17-12-06 09:07 來源: 編輯: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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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公布《竹山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和《竹山縣農村分散特困人員居住集中安置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電話、發送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17年12月6日--2017年12月13日

通訊地址:竹山縣民政局

聯系電話:4231720 聯系人:柴林林

郵編:442200    電子郵箱:723290875@qq.com

                                                                        竹山縣民政局

                                                                       2017年12月5日

竹山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6〕14號)和《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是指原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城市“三無”人員救濟和福利院供養制度的城鄉特困人員。

第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應當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政府是全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將農村福利院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負責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

第五條 縣民政局在縣政府領導下主管全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審批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將農村福利院建設納入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為新建、擴建的農村福利院立項、審批提供支持。

縣財政局負責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籌集政策的制定,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農村福利院建設資金、管理服務人員工資、工作經費、喪葬費等足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縣衛計局、縣教育局、縣住建局、縣人社局等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縣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縣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落實加強監督和責任追究。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救助供養管理服務等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特困人員的主動發現、民主評議、公示以及分散救助供養對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二章 供養對象和申請審批程序

第六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的能力,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個人收入低于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雖年滿60周歲,但常年在外打工者,視為有勞動能力、有生活來源。

第七條 申請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提供戶口本、身份證以及家庭收入狀況證明等材料,殘疾人應當提供第二代殘疾證。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村(居)委員會或者委托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委托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無重大異議的,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民政局。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托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對申請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的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為認定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三)縣民政局審批??h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復查復核。申請人認為本人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未獲批準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申請復查復核。復查復核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復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復核決定。

第八條 縣民政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1)自主吃飯;(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廁;(5)室內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報告縣民政局,縣民政局及時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九條 嚴格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公示制度。實行“審核審批兩榜公示、保障對象長期公示”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統一的公示欄,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及辦理程序、審核審批結果、已保障對象信息(包括:保障姓名、家庭住址、保障金額、批準時間等)、動態管理信息、縣鄉舉報電話進行公示。各鄉鎮要把公示情況拍照存檔。

第十條 供養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福利院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縣民政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三章 供養內容與標準

第十一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三)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救助供養對象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個人承擔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及其他方式全額救助。

(四)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供養對象的喪葬費用按照每人5000元標準予以一次性補助,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后,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福利院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應于15日內填寫《竹山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注銷登記表》并附鄉鎮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報縣民政局核銷其供養資格,縣財政局依據縣民政局提供的花名冊按標準撥付到農村福利院零余額賬戶,鄉鎮政府據實撥付到喪事經辦人。當事人近親屬提出額外項目服務要求的,費用由其近親屬承擔。

(五)提供基本住房。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易地搬遷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六)提供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十二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具體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供養對象享有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救助供養為由,侵犯供養對象的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益。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供養對象所有。供養對象退出供養或者死亡的,其個人財產按照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供養形式

第十四條 供養對象有權選擇供養形式,可以選擇所在地農村福利院集中供養,也可以選擇在家分散供養。農村福利院要優先為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養對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第十五條 供養對象選擇集中供養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農村福利院,由農村福利院提供供養服務。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供養對象選擇分散供養的,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農村日間照料中心、城鄉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等提供日??醋o、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分散供養對象聯系、幫扶制度,及時掌握其衣、食、住、醫等方面的生活動態,幫助解決生活上的困難。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或農村福利院、供養對象簽訂供養服務協議,約定各方權利和義務,保證供養對象享有符合要求的供養待遇,并報縣民政局備案。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委托分散供養對象的近親屬、居民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照料,并與受委托人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落實服務責任和幫扶措施。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分散供養對象居住的危陋房屋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貧搬遷計劃,進行集中安置,保證房屋安全、符合居住條件。

第十九條 縣直相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給予政策優惠。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按照規定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建立護理記錄和健康檔案,提供日常診療和體檢服務。對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診治,并妥善安排其住院期間的生活照料和護理。

對患有傳染病、精神障礙等疾病不宜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縣衛計局應當妥善安排其供養和醫療服務,必要時送往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和托管。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農村福利院應當關心供養對象的心理健康,為其提供心理疏導和親情化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放公共活動場所,方便分散供養對象健身、娛樂;鼓勵社區居民通過鄰里互助的形式幫助分散供養對象。供養對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親屬應當看望和問候,給予供養對象家庭關愛和精神撫慰。

第五章 農村福利院

第二十二條 農村福利院是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為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福利院管理的責任主體,縣民政局負責對農村福利院進行業務指導。農村福利院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制定出臺《竹山縣農村福利院管理辦法》(竹政規〔2016〕1號),對農村福利院規劃與建設、服務對象、供養服務內容、管理與服務人員、內部管理、經費保障、考核與獎懲等內容進行規范,保障供養服務人員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條 農村福利院根據供養服務人數,按照專職照料護理人員與供養對象1:7配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供養對象超過30%的部分,按照1∶3增配服務人員。

鄉鎮政府應選派年富力強、責任心強、管理能力強,有愛心、有耐心的鄉鎮干部擔任福利院院長,并報縣民政局備案;其他專職護理人員由主辦單位通過公開招聘、現有人員轉崗、向專業醫療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簽訂聘用合同。 

縣民政局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農村福利院要與管理服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工資從照料護理經費中列支,其工資標準應達到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第六章 供養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和農村福利院建設、管理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顚S谩?/p>

第二十七條 供養對象的供養資金,由縣民政局按月出具發放花名冊,報縣財政局審核后,通過社會化發放。

由基層自治組織或委托照料人承擔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或部分自理的特困人員,供養金按救助供養標準發放給特困救助供養對象和受委托照料人。

由公辦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供養金按救助供養標準發放給供養服務機構。公辦供養服務機構無力承擔特殊護理服務的,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由鄉鎮人民政府與有供養能力的機構協商,并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按協議收費標準,將供養金撥付給購買服務機構。

供養資金應當全部用于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條 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門,應當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待遇。供養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民政局給予全額補助。各定點機構應當免收供養對象門診掛號費、床位費,為供養對象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福利院、村(居)民委員會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供養對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一條 縣民政局應當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管理,建立供養對象檔案和數據庫,向社會公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供養標準以及供養資金使用、供養對象變動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h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單位應當加強對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受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投訴和舉報。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或者舉報的問題,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及其縣民政局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機制和渠道,發布供養對象幫扶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建農村福利院、供養對象個人住房和其他相關設施。捐建建筑可以用捐贈單位名稱、捐贈者姓名命名。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農村福利院、供養對象捐贈款物。捐贈的款物,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縣民政局要根據特困人員供養工作轉型發展的需要,引入市場機制,推動農村福利院改革創新。至少升級改造1所醫養結合型集中供養機構,相對集中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

第三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將農村福利院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農村福利院或者供養對象結對幫扶,為供養對象提供幫助和生活照料。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應當發揮志愿服務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作用,為供養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第三十八條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足額撥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

(二)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對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予以批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供養標準和時間發放供養金的;

(四)虛報供養對象人數,騙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

(五)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侵犯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條 農村福利院或其他供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受委托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民政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供養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追責問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盡到服務管理義務致使供養對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二)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供養對象的;

(三)侵占供養對象個人財產的;

(四)私分、挪用、貪污供養資金、捐贈款物以及農副業生產經營收入的;

(五)其他侵犯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集中供養對象拒不遵守農村福利院管理制度,擾亂正常生活秩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停止集中供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犊h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竹政辦發〔2010〕94號文件)同時廢止。

竹山縣農村分散特困人員居住集中安置點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的農村分散特困人員供養工作,規范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的特困人員對象日常管理和服務,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易地扶貧搬遷范圍通過易地扶貧搬遷進行集中安置的農村分散特困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的農村分散特困人員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的特困人員前期思想工作。

縣扶貧辦(易遷辦)負責將鄉鎮評議合格、居住危房的分散特困人員納入易地扶貧搬遷范圍,進行集中建房,并對集中安置點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滿足對象日常生活需求。

縣民政局負責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的特困人員的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分散特困人員的日常管理、生活照料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選址

第四條特困人員集中安置點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規劃、選址、報批,按程序實施基本建設。

第五條特困人員集中安置點要與竹房城鎮帶建設、美麗鄉村建設和生態文化旅游相結合,在選址上要考慮安全可靠、老年人活動不便等因素,力求靠近集鎮、集中居民區、公路沿線,水、電、路通訊、產業配套便利的區域。建筑風格統一按“飛檐翹角馬頭墻,粉墻黛瓦格子窗”庸派風格元素設計施工。

第六條特困人員集中安置點在建設上要保持和其他貧困戶一致的基礎上,突出特困人員生活需求,每戶應當建有臥室、客廳和廚房。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人均25㎡建設獨立廚房,也可以按居住人數所對應的面積建設有臥室、公廁、廚房、活動室等為一體的混合用房,并進行單體建設。同時,配套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章 配套設施

第七條特困人員集中安置點內道路、綠化、供水、供電、垃圾處理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應統一規劃,與安置點建設同步實施,實現通水、通路、通電、通廣播電視、通網絡的要求,保證安置點群眾安置后能正常生產、生活。

第八條分散特困人員入住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時應達到“七個一”的基本標準。即:一套木椅、一套新床、一套新鋪蓋、一個新餐桌、一套新炊具、一個電視、一個新垃圾桶。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集中安置點特困人員開展農副業生產提供支持,確保分散特困人員入住集中安置點后有必要的生產、生活用地。

第四章  日常管理與服務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居)委會簽訂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定期對集中安置點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置點特困人員居住安全。

第十一條縣民政局應督促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與每名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農村特困人員簽訂《特困人員分散供養服務協議》。對需要委托照料服務的特困供養對象,由村(居)委會、受委托照料人和供養對象簽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托照料服務協議》。

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督促各方認真履行協議義務,保證供養對象享有符合要求的供養待遇。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安排1名村(居)委會干部就近擔任各安置點“點長”,負責集中安置點特困人員對象的日常監管、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安置點“點長”每天要到安置點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記錄。同時,為加強自我教、自我管理,各安置點在貧困戶中推選一名中心戶長,協助點長負責安置點內的衛生、安全管理和矛盾調處。安置點“點長”和中心戶長報縣民政局、縣扶貧辦備案。

第十三條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應當實行獨立生活和集體生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管理。

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照管理服務人員與供養對象1:10的比例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對安置點供養對象進行照料服務。

第十四條積極開展“三比三有三好”活動(“居家比整潔、主人有賢能、衛生習慣好”,“鄰里比團結、主人有美德、人際關系好”,“家家比和孝、主人有素質、家庭幸福好”),豐富供養對象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五條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定期由安置點管理員組織大掃除,確保室內外清潔衛生,保證居住環境宜人宜居,并引導集中安置點老人養成正確的個人衛生習慣,做到冬天每周洗1-2次澡(頭)、并換洗衣物;夏天每天洗1次澡(頭)和換洗衣物;每月洗1次被子。

第十六條保障對象醫療服務??h民政局為集中安置點特困人員對象繳納醫療保險,對生病住院特困人員治療費用實行兜底救助。各鄉鎮衛生院等醫療機構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安置點管理員或照料人負責對重病患者及時送院治療及治療期間的生活照料。

第十七條規范喪葬服務。妥善辦理特困人員的喪葬事宜,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按規定妥善處理供養對象遺產,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八條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配套建設和住房建設資金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中解決,實行??顚S?。

分散特困人員入住安置點室內配套設施資金從特困人員供養資金中列支。

分散特困人員供養經費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公布的標準執行。喪葬費為每人5000元。

上述經費政策性調整的應該及時調整落實。

第十九條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特困人員的供養經費應當全部用于其日常生活和照料護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向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點的特困人員提供捐贈,幫助改善生活條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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