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游出租汽車公司所聘從業人員原車輛應依規退出市場。路面檢查發現拒不退出、繼續經營的,由縣運管部門以非法營運立案查處。
二、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依紀依規不得兼職從事出租車經營。路面檢查發現拒不退出、繼續經營的,由縣運管部門依法立案查處并報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不符合法定車輛準入條件的(三輪麻木車,老年代步車,電動三輪、四輪車等),不得從事營運載客。路面檢查發現拒不退出、繼續經營的,由縣運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分別依法立案查處。
四、不符合法定身份準入條件的(駕齡不滿3年、無從業資格證、超過60周歲、3年內有重大交通責任事故、個體人員),不得從事營運。路面檢查發現拒不退出、繼續經營的,由縣運管部門依法立案查處。
五、縣運管部門履行道路運輸管理主體責任,長期開展路面檢查執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對不聽勸告、堅持非法營運的依法處罰。
六、縣公安交警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利用路面巡邏執法和電子警察抓拍系統,長期開展城區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對違法行為從嚴從快處罰。
七、對阻撓出租車改革推進、聚眾擾亂公共秩序、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竹山縣出租車規范運營工作領導小組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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