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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山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修訂討論稿)》修訂說明
發布時間: 2018-05-04 17:08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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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扣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要義,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新要求,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新理念,圍繞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這一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定嚴格的制度、嚴密的法治保護體系,為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科研監測、科普宣教等活動的開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修訂原則

1、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

2、堅持全面保護、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湖北竹山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2013年-2020年)》將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濕地納入縣域重點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范圍。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政府積極創優環境,鼓勵、引導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復。

4、堅持綜合協調、事權劃分、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縣直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

5、堅持同類并項、注重成效、用管并重的原則,將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規劃建設、保護管理進行同項范疇合并、細化梳理,注重管護成效,嚴肅問責處罰機制。

三、修訂條款說明

1、原《辦法》是在試點建設期間制定的,新《辦法》是國家驗收通過后修訂后出臺的,原《辦法》五章26條,新《辦法》六章26條,按《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要求增加了“檢查評估與整改”這一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

2、把原《辦法》中的第一條“為規范湖北竹山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圣水湖濕地)建設和管理,維護濕地水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增強公眾環保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备臑樾隆掇k法》中的第一條“為加強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促進湖北竹山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健康發展,有效保護濕地水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等資源,根據《濕地保護管理規定》(2017國家林業局令第48號)、《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林濕發﹝2017﹞1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017﹞56號)及國家、省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敝貜娬{“規范”向“加強”的轉化,注重了國家法律法規,明確了具體的修訂參照依據。

3、把原《辦法》中的“第一章 第二條”改為新《辦法》的“第二章 第七條”,并明確提出“鄉鎮、村、開發利用主體單位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區域性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自然資源利用規劃、旅游規劃等應當符合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奔润w現了新《辦法》制定的范疇,又體現了《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的嚴肅性。

4、把原《辦法》中的“第三、五、六條”進行了整合,改為新《辦法》的“第二條”,注重了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的正式命名、保護范圍、功能分區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管護的職責義務。

5、把原《辦法》中的“第四條”改為新《辦法》的“第六條”,其“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备臑椤耙巹澖ㄔO、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必須遵循國家濕地公園的方針”,把“保護、利用和管理”改為“規劃建設、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把“應當遵循”改為“必須遵循”;把“保護優先”改為“全面保護”;把“基本原則”改為“方針”。體現了“規劃建設、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的嚴肅性。

6、新《辦法》新增的“第三、四條”明確了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總目標、科普宣教主題定位。

7、新《辦法》新增的“第五條”指明了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8、把原《辦法》中的“第一章 第七條”改為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五條”,并按照事權劃分、共同參與、各盡其責的模式推進管護工作,明確細化了鄉鎮、村和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事務,避免管護相互推諉。

9、新《辦法》新增的“第八條”按照《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要求,強調了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正式命名后的重大事項報備“須經國家林業局同意?!?/p>

10、把原《辦法》中的“第二章 第八條”改為新《辦法》的“第二章 第九條”,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改為“開發利用責任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明確了主體,修訂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局限性;把“劃定圣水湖濕地生態保護紅線,嚴格規劃執行和建設審批程序”改為“嚴格規劃執行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生態保護紅線和建設審批程序”表明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紅線已經劃定,其建設必遵行紅線規矩。

11、把原《辦法》中的“第二章 第九條”改為新《辦法》的“第二章 第十條”,新增了“發展規劃要與防御災害規劃、精準滅荒規劃、退耕還林規劃、水源地保護區規劃等搞好銜接”,體現了相關規劃的公益性與重要性;把“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改為“經縣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須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負責組織實施”,既表明發展規劃要雙重把關,又表明發展規劃要嚴格落實備案制的重要性。

12、原《辦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條”現刪除。

13、把原《辦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一條”中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改為新《辦法》的“第二章 第十一條”中的“應當按照原編制說明變更理由并按變更報批程序辦理”注重了“變更理由”的重要性。

14、把原《辦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二條”變為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三條”,表明新的“第十三條”應在“保護與管理”范疇之列。

15、把原《辦法》中的“第二章 第十三條”變為新《辦法》的“第二章 第十二條”。

16、把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九條”變為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條”。并在原《辦法》的基礎上,用肯定的文字著重強調了“分區管理”活動行為。

17、把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四條”變為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條”,條款由原《辦法》六款增加到新《辦法》七款,其原《辦法》中的第三款由原來的“制定和實施圣水湖濕地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改為現在的“制定完善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并按制度協調督辦落實”表明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局不是行政執法主體,而是行政執法監管部門;原《辦法》中的第四、六款現刪除;新《辦法》新增“第六項”條款,與《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要求是一致的;原《辦法》中的第五款現已刪除;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條第五款”采用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二十三條”與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五條”變為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條第七款”旨在職責并項。

18、把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六條”變為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七條”。

19、把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七條”變為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八條”,其規定由原來的“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圣水湖濕地的土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征用、占用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完善相關手續?!卑础秶覞竦毓珗@管理辦法》的要求改為現在的“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圣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縣級、市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边M一步強調“確需征收、占用的”的“依法辦理”程序。

20、把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十八條”按《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要求現已刪除,表明“臨時占用”是不許可的。

21、把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二十條”按《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要求,歸并到了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六條第四款”,并刪除了原《辦法》中的“圣水湖濕地的門票及其相關服務價格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之規定,表明不可收門票費用。

22、把原《辦法》中的“第三章 第二十一、二十二條”按《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的要求,歸并到了新《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九條”進一步細化了“禁止行為”,實行了同類并項。

23、把原《辦法》中的“第四章 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變更為新《辦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三、二十四條”明確指出“誰主體、誰負責”的責任界限。

24、新《辦法》“第五章”針對“第四章 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新增了“第二十五”旨在“責任倒查、一追到底”。

25、把原《辦法》中的“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變更為新《辦法》的“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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