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政府《十堰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的要求,為提高竹山縣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結合本縣實際,縣住建局制定了《竹山縣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運行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征求了各相關單位意見建議?,F對外公告,熱忱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對《竹山縣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
公示期為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7日,公示結束后將根據公示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最終報批成果,按法定程序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聯系電話:0719—4225202 聯系人:華進成
地 點:竹山縣城關鎮北大街23號
竹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7月23日
附件
竹山縣城鎮污水垃圾處理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竹山縣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十堰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竹山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竹山縣行政區域內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本辦法所稱城鎮垃圾處理場,是指衛生填埋生活垃圾終端處,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運營資格,并對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進行生產運營管理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運行監督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為加強城鎮所有污水、垃圾處理項目的運行監管,成立污水、垃圾運行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運行監督管理日常工作??h污水、垃圾運行管理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監管制度和考核制度,對運營單位各廠運行情況進行監管,包括每月對污水處理進出水量抄表、垃圾處理計量的核定及污水處理費撥付前的初審。
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做好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污染物排放達標等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不合格污水行為,依法查處污水、垃圾運營單位違法行為。
污水、垃圾處理場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垃圾、污水收運及費用征收工作;負責污水收集管網日常監管。
縣財政、住建、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場運營服務費籌資審核撥付工作。
縣發改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及時安排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升級改造及污水收集管網建設資金。
第二章 生活污水處理運行管理
第五條 污水處理廠實行委托經營應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運營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運營單位要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的規定,制定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制定停電、進水水質突變、水量突變、洪澇冰凍災害、重要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的安全運營應急預案,編制《運行與維護手冊》,并報縣住建局和縣環保局備案,確保污水處理廠穩定正常運行和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按規定在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口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環保局等管理部門聯網。建立生產運行日志和嚴格的取樣、檢測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制度。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裝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鑒定和校準,運營單位應為在線監測裝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發現在線監測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組織人員維修、維護并向運行監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在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監控廠區重點地段安全情況等。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按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液位計、進出水流量計等計量儀器定期鑒定和校準。
第九條 運營單位應按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日報、月報、年報等運營管理資料。主要內容包括:污水處理量、進出水水質、設備完好率、設備檢修情況、限產停產記錄、成本核算、污泥量、安全生產、清潔生產、付費申請表等。
第十條 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后,應及時向縣環保局和監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取證核實和處理。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保持污水處理廠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需部分停運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提前7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報告,并按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可能造成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體的,須經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在2小時內報告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恢復正常運行后,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報告。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具體監督巡查工作人員要定期對運營單位的運行過程進行監管,對協議、合同中的規定內容實施現場監督。
第十三條監管部門定期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負荷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并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應制定在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下能夠保障污水處理廠運轉的預案。
第十五條 縣環保局應當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環境監測機構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做好對自動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運營單位應予協助配合。
縣環保局應加強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進行監管,責令重點工業企業嚴格按照環評批復的要求,經預處理并達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標準排放。對擅自將工業廢水混入生活污水或將工業廢水直接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依法查處。對運營單位舉證進水水質超標的情況立即進行調查,查處違法排污企業。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廠所在鄉鎮應強化管網監管,年初制定拓展污水收集管網建設計劃,對覆蓋范圍內的污水管網進行巡查保護,提出維護、改造、延伸建設方案,不斷完善污水收集系統。運營單位負責污水處理廠、管網及相關實施的維護、改造、延伸工程建設資金。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80%,縣政府將污水管網普及率和污水收集率作為鄉鎮政府年度考核目標。
第三章 生活垃圾處理運行管理
第一節 運行監管
第十七條 縣污水垃圾運行管理辦公室應制定監管細則,派駐現場監管人員對全縣所有垃圾處理項目生產的每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管。監督管理范圍包括滲濾液、大氣、惡臭、填埋氣體、地下水、地表水、噪聲、蒼蠅密度、垃圾厚度、覆土厚度、垃圾暴露面、邊坡坡度、垃圾堆體內滲濾液水位、防滲襯層完整性、監測井、截洪溝、垃圾壩等內容。
第十八條 鼓勵垃圾處理場推行委托經營。實行委托經營應通過市場競爭擇優選擇經營單位,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關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須報運行監管部門審批同意,審批結果書面告知運營單位。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接納未經批準的垃圾進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范接收許可垃圾進場。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計量設備,對進場生活垃圾進行計量。計量數據能夠實現自動計量并實現數據的實時傳輸、分類匯總功能。計量數據、視頻應錄入計量遠程監控平臺并實時傳送至運行監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水平。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場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及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生活垃圾處理場周邊的生活垃圾異味,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廠界惡臭污染物濃度不得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
第二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設備操作手冊、設備運行記錄、設備檢修等運營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程、制度實施運行和管理,并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年審和強制檢驗、校驗。特殊、重大、關鍵設備的操作手冊等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年度檢修時間計劃應當報運行監管單位。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廠區內道路、廠房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生活垃圾處理場各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生活垃圾處理場進行綠化美化、環衛保潔、廠區道路沖洗,確保廠內干凈衛生、無明顯臭味。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場無害化評價標準》(CJJ/T107-2005)相應標準運行。運行管理須符合《城鎮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93-2011)、《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2013)及《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等的相關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運營單位要制定填埋作業計劃和方案,并報運行監管單位。填埋作業計劃和方案應包括實行分區域單元逐層填埋計劃、垃圾填埋區作業單元控制面積、填埋壓實度、雨季應急、車輛指揮調度、已填垃圾作業面及時覆蓋、作業設備維護保養等。
(二)填埋場應保證連續運行,運營單位制定詳細的工藝運行管理手冊,定期對填埋場相關設施,包括雨污分流導排系統、滲濾液收集處理系統、填埋氣收集處理系統、數據計量稱重系統、場區道路、地下水監測井等進行維護管理,保證填埋工藝正常運行。
(三)填埋場運行期內,應控制堆體的坡度,確保填埋堆體的穩定性。并定期檢測防滲襯層系統、滲濾液導排系統及地下水質,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同時定期并根據場地和氣象情況隨時進行防蚊蠅、滅鼠和除臭工作。
(四)填埋場運行期間,應逐日記載有關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備工藝控制參數,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的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填埋位置,封場后期維護管理情況及環境檢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五)控制填埋場惡臭污染排放,重點對裸露垃圾、滲濾液、填埋氣等惡臭污染源進行治理,安裝除臭裝置,加強惡臭環境監測。
(六)填埋區達到設計填埋高度時應及時封場。填埋場封場后,運營單位要加強封場工程的后續管理工作,繼續對填埋氣體、滲濾液進行收集處理,并對地下水、滲濾液、填埋氣體、大氣、生活垃圾堆體沉降及噪聲進行環境安全監測,直至填埋堆體穩定。填埋區域未經環衛、巖土、環保專業技術鑒定之前,不得作為永久性建(構)筑物用地。
第二節 環境監測
第二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配備專人負責環境監測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定期監測常規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結果及時報運行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
第二十九條 運營單位要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排污監測臺賬,監測臺賬包括日垃圾處理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縣環保局和運行監管部門的日常檢查記錄、運營單位的監測情況及月匯總表(包括各監測點位、采樣記錄、監測指標、監測次數)等。
第三十條 縣環保局應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性監測,運營單位應積極配合。
監督性監測對象及主要監測因子:廢水中的總磷、總氮、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廠界噪聲、臭氣。
監督性監測頻次:廢水、地下水為每季度至少1次,每次為瞬時采樣一次;其他監測為每季度至少1次。
第三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應與運行監管部門、縣環保局監管系統聯網,實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在線監測系統進行維護,確保數據傳輸穩定。
第三十二條 監測結果超標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自行整改或者根據環保部門、監管部門要求進行整改。
第三節 安全生產
第三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處理等知識和技能培訓,特殊工種按國家相關要求持證上崗。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事故災害、公共突發性事件、填埋場暴雨臺風應對和臨時生活垃圾處理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報縣住建局、縣環保局和縣安監局。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按照有關重大事件上報程序及時上報。
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定期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同時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條 運營單位要做好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居民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處理信訪投訴的有關問題,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信訪投訴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復工作。
第四章 垃圾滲濾液、污泥處理運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建有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置設施的垃圾處理場,其滲濾液處置嚴格執行《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技術規范》(CJJ150-2010),確保滲濾液出廠水質達到排放標準,其監測指標包括流量、總磷、化學需氧量、氨氮、PH值等。未建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置設施的垃圾處理場,其滲濾液用槽車運至附近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站進行達標處理。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規范處置污泥及固體廢物,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離縣城較近的污水處理廠污泥可運送至城關污泥處理廠處理。其它鄉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就近在鄉鎮垃圾填埋場進行衛生填埋。
第五章 遠程監控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監管部門應建立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遠程監控系統,并將計量、出水PH、COD、氨氮、出水流量與監管部門聯網,實時監控。監控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經費由監管部門報財政預算申請經費。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定期向公眾開放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讓公眾了解生活污水、垃圾處理過程,并做好環保宣傳工作。
第四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眾和新聞媒體相關事宜,通報重要信息時相關負責人必須在現場。
第四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先進技術交流,配合運行監管部門做好對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參觀接待工作。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三條 運行監管部門對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行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維護費年度計劃須經運行監管部門審核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運營單位每年1月份向運行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維護費使用財務報表,運行監管部門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財政局作為確定生活污水、垃圾處理服務費標準和審核年度維護費計劃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四條 生活污水、垃圾處理服務費(包括污泥、垃圾滲濾液處理費)按月結算,運營單位每月5日前向污水、垃圾運行管理辦公室提交生活污水、垃圾處理服務費付費申請表(污水處理服務費附環保局出具的《污水處理達標排放情況認定函》),污水垃圾運行管理辦公室根據計量監管和運營監管情況在每月10日前簽署意見后報財政局,由財政局每月15日前對生活污水、垃圾處理服務費進行審核撥付。
第八章 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依據相應的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給予處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城鎮污水、垃圾滲濾液或隨意傾倒污泥的;
(三)不按正常運行或未經批準擅自停止污水、垃圾處理運行的;
(四)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拒絕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收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七)影響污水、垃圾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實行日常檢查和年度綜合檢查制度。
日常檢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
年度綜合檢查由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聯合檢查。
第四十七條 日常檢查和年度綜合檢查監管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或提供資料;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限期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派員配合監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年度綜合檢查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擾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八條 運行監管部門和縣環保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運營單位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辦法行為的,應向運營單位發監管函,運行監管部門應將違規內容與污水、垃圾處理費核撥掛鉤,并監督整改落實。
第四十九條 對污水、垃圾處理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職,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貪污挪用資金等行為,造成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會后果的,嚴格追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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