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開展建設項目工傷保險?
答:全面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人社部、交通部、水利部、能源局、鐵路局、民航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切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建設項目務工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工傷風險,促進安全生產,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二、范圍對象有哪些?
答: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等行業的建設施工企業均應當按照(鄂人社發【2017】43號)、(十人社發【2017】83號)、(十人社發【2018】20號)文件要求,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為建設項目務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三、繳費標準是多少?
答: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以項目工程總造價的3‰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項目工程總造價×3‰。
四、辦理參保登記繳費需要哪些材料,辦理流程有哪些?
答: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需要按照下列流程辦理,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一)企業申報(兩套)
1、報送資料:(1)建設項目施工企業營業執照;(2)招投標中標標書(通知書)或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3)《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4)《建設項目參保人員名冊》。
2、申報地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股1104和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申報核定7、8、9號窗口,電話:4230600、4227773。
(二)工傷保險核定機構受理:
1、確定繳費金額:社會保險核定機構根據工程總造價的3‰核定工傷保險繳費,開具《社會保險費繳納征集單》。
2、企業繳費方式:建設施工企業持社會保險核定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征集單》到縣地稅局繳費。
3、出具證明:社會保險核定機構憑建設施工企業地稅繳費回單,開具《建設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三)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設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要按照“先參保,再開工”的原則,及時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費。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憑借社保核定機構出具的《建設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為施工企業辦理安全設施備案、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
五、建筑業人員頻繁變動,如何備案人員信息?
答: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將最大限度的方便企業參保、辦理人員信息備案。對零時、短期在企業工作的人員,企業可通過電話備案(電話:4230555),QQ信息備案(QQ號碼:921588094),發電子郵件備案(郵箱921588094@qq.com)簡便易于操作的備案方式備案。
六、發生工傷事故后如何處理?如何申請理賠?
答:工傷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工傷職工送醫救治,醫療費用由企業墊付,待工傷認定后,持相關證件到縣醫保局核銷。
(一)事故報告:務工人員在工程項目施工場地受到事故傷害后,建筑施工企業應在24小時內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電話備案并提交書面受傷害經過。(電話:4230600、4229717)。
(二)工傷認定:
1、申請時限:職工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
2、應提供的資料:①《工傷認定申請表》;②建筑施工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③勞動者與建筑施工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④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或復印件(由醫院加蓋公章);⑤目擊證人證言兩份;⑥受傷害務工人員和證人身份證復印件;⑦事故現場照片。
3、事故調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工傷備案后,按《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重大傷害事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三)勞動能力鑒定:
(1)務工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建筑施工企業或工傷人員向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申報(電話:8666373,地址:十堰市六堰山市府路9號)。
(2)應提供的資料:①《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②工傷認定決定書;③工傷醫療相關資料;④身份證復印件。
(3)對于建設項目即將竣工而傷情未穩定的建設工人,可在個人自愿基礎上,簽訂特殊情況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承諾書后,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七、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符合上述兩款的規定寧,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八、建設項目務工人員發生工傷后,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答:建筑企業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其工傷保險待遇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兌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1、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
2、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
3、工傷職工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
4、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5、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
6、職工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
7、職工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8、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36396元×20=727920元)。
九、繳納建筑工傷保險后,哪些費用是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的?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住院期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待遇(俗稱“誤工費”)以及5-10級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參保有限期如何計算?
答:從建設項目開工到竣工為工傷保險的參保有限期。若項目在約定的工期內未能完工,建設施工單位應填寫《建設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參保期延長申請表》交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十一、建設項目務工人員按月發放的長期待遇能不能一次性支付?如果可以一次性支付,支付標準是什么樣的?
建設施工企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傷殘工人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實行一次性計發的支付方式,終結工傷保險關系。其中,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以本人當年傷殘津貼為標準,計發到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不超過20年;一次性支付護理費,以本人當年護理費為標準,計發到70周歲,最高不超過20年;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規定的型號、規格、價格配置第一次,并按此價格一次性計算4次,支付給傷殘職工;工亡職工子女撫恤金一次性計發到18周歲,其他親屬計算到70周歲,超過70周歲的按5年計算,計算享受撫恤金的時間超過10年的按80%一次性計發支付(供養親屬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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