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中心學校、縣直各學校,局機關股室及內設各二級單位:
現將《竹山縣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及審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縣教育局政策法規股聯系。
竹山縣教育局 2018年10月22日
竹山縣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及審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促進校外培訓市場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我縣境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開展非學歷教育的培訓機構,包括學科類(文化課)、藝術類、舞蹈類、球類和武術類等培訓服務的營利性教育培訓或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培訓機構的設置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促進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符合我縣教育發展的需要和整體布局要求。法律法規沒有作出規定的,應當符合本標準的相關條件。
第四條 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教育規律,不得開展軍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訓,不得從事迷信、賭博等宣傳及培訓活動。
第二章 設置標準
第五條 舉辦者。申請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誠信記錄;申請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熱心教育事業,有教育管理經驗。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申請舉辦。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自然人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舉辦協議。
第六條 管理機構。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擬任培訓機構的負責人(校長或主任,下同)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與所辦培訓學校的類型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稱和教育教學與管理能力,無刑事犯罪或嚴重違規違法辦學記錄,有5年以上的培訓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一人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以上培訓機構的負責人。
第七條 場所要求。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相對獨立、集中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周邊無污染、無安全隱患。園舍布局合理,科學實用,通風、采光良好,校舍的建筑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不得使用簡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他不適于教育培訓活動的房屋作為校舍。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從事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面積應不低于300㎡,從事其他類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面積應不低于200㎡,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于80%。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權屬清楚且經消防部門和衛生部門驗收合格。
第八條 名稱使用。培訓機構的名稱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準確表明其類別、層次和所在的具體行政區域,應當簡潔明白,通俗平實。縣域內的培訓機構名稱格式統一為:竹山縣××鎮(鄉)××培訓學校(中心、公司)。
第九條 師資條件。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配備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專職管理人員,并與員工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所聘從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慢性傳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并按有關規定定期體檢,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不得聘用本縣境內公辦中小學、職業學校的教職員工。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專職教師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專職培訓輔導人員應不少于機構人員總數的2/3。配備1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員,1名及以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財務人員,1名及以上的專兼職安保人員。
第十條 資金保障。培訓機構應當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來源。應當具有能夠滿足辦學規模和培訓內容需要的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設施。為確保培訓機構正常運轉,開辦資金至少應達2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培訓目標。培訓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開展培訓活動,有科學的培訓計劃方案,并有明確的培訓項目、培訓目標、培訓方式、培訓內容、培訓期限,配備相應的培訓教材或講義。
第十二條 黨的組織。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
第十三條 制度完善。
(一)財務管理制度。培訓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完善培訓費專用賬戶、收支管理等財務管理制度
(二)培訓管理制度。培訓機構應加強培訓輔導人員隊伍建設,增強培訓輔導人員責任心,強化培訓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三)收費和退費辦法。培訓機構應按照相關收費管理規定,制定培訓收費和退費辦法,明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退費結算方法。
(四)勞動用工制度。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建立員工聘任、員工解聘、勞動合同簽訂、社保購買等勞動用工制度。
(五)安全管理制度。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培訓機構正常開展培訓活動,保障學員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辦學場所必須實行封閉管理,至少配備1名培訓合格的安保人員,安保器械“九件套”配備齊全。監控攝像頭實現重點部位全覆蓋,至少保留30日備查。必須制定安防制度,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責任狀。
第三章 審批登記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縣教育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申請辦學許可證時舉辦者應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辦報告 包括:舉辦者、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擬定機構名稱、培訓地址、經費來源及使用、培訓目標、培訓項目、招生對象及規模、培訓時間安排、擬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培訓條件(設施設備)、培訓教師聘用、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資格證明材料 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須提交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書;企業還須提交營業執照、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舉辦者為個人的,須提交身份證、央行個人征信報告;聯合舉辦的,須提交合作協議,并明確出資方式、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和各自權利、義務等。從業人員資格證明包括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理事會成員、管理人員、專兼職培訓輔導人員、財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明、從業相對應資格證、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工資、各類保險費用說明等。
(三)資金來源證明 應提交由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舉辦者提供的初期辦學經費應為貨幣資金,須及時存入培訓機構的培訓費專用存款賬戶。
(四)培訓場地證明 出具辦學場所的房產證或具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或房屋質量安全鑒定書、消防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意見書、提供餐飲的還要出具食品經營許可證。
租賃場所的要提供租賃合同,合同期限至少5年以上。
(五)機構章程 章程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舉辦地址、舉辦者、培訓宗旨、業務范圍、培訓形式、招生對象與規模、資產數額及來源、議事決策機制、保障條件、服務承諾、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章程修改、機構變更和終止事由等內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簽名。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應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要求制定;營利性培訓公司的章程,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要求制定。
(六)培訓計劃 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教材、培訓方式、班次安排、招生對象與規模、培訓進度、上課時間安排、安全保障措施、參訓對象人身安全保險購買方式等。
(七)合同樣本 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樣本、培訓合同樣本及相關管理制度樣本。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八)招生宣傳 培訓機構的招生、宣傳行為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要真實,并報縣教育局備案。培訓機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發布或自主散發的招生簡章、廣告、宣傳材料等都屬于備案范圍。
(九)收費標準 根據培訓內容結合當地的市場物價水平,制定的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十)設施設備清單 培訓所必需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等清單(名稱、價格、數量、添置時間等)。
(十一)誠信承諾書 包括對培訓內容、培訓時間、收費項目及標準、學科類不進行等級考試和競賽及進行排名、安全保障措施、接受管理、提供資料真實準確性等方面進行承諾。
第十七條 審批流程。
受理。舉辦者備齊申報材料后,報送到縣行政審批局二樓教育局審批窗口,窗口根據材料要求檢查合格后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審核??h教育局審批窗口受理后,報局相關股室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審查組實地查看后,出具審核意見。
批準??h教育局相關股室及專家審查組審核同意后,由首席代表批準同意設立。
發證。批準設立培訓機構的,由縣教育局審批窗口制發辦學許可證。舉辦者憑辦學許可證到工商局或民政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在本縣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縣教育局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規定,并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第十九條 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需到有關部門辦理并取得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開設銀行賬號??讨朴≌碌氖綐?、開戶銀行及賬號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落實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密切聯系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加強對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聯席會議具體負責研究解決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中的問題和事項,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至2次,根據縣委、縣政府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會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細化培訓安排。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縣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二十二條 踐行誠實守信。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三條 規范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落實年檢制度。縣教育局將培訓機構納入常規管理,實行日常監督和年檢相結合的制度。每年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每年十二月至次年二月為年檢時間,對當年年檢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未按要求參加年檢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視同不合格處理。年檢結論應在辦學許可證上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告。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境外上市的培訓機構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應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如無公司網站,應在證券信息披露平臺)向境內同步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立黑白名單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同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有負面清單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公示。對于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必須亮證辦學,應在招生辦學的顯著位置展示辦學許可證。辦學許可證遺失,舉辦者應通過媒體進行公告聲明,公告期(不少于1個月)滿后持媒體公告件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公告和補辦期間不得招生。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如需分立、合并,變更舉辦者、名稱、性質、類別、層次、校址、負責人等應報縣教育局批準或核準。教育培訓機構修改章程、變更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教育培訓機構分立、合并、變更舉辦者,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并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理事會(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后,審批機關方可同意解散或停辦。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原《竹山縣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竹教字〔2015〕13號)同時廢止,按本辦法執行。
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門沒有出臺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前,我縣按本辦法審批。省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出臺以后,本辦法自行廢除,按省市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竹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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