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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設立竹山縣花城幼兒園有限公司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19-04-18 18:22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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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十堰市美天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申請,縣教育局審查批準,同意正式設立“竹山縣花城幼兒園有限公司(竹山縣花城幼兒園)”。現將其主要事項公告如下:

1、該園屬于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為十堰市美天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2、該園位于城關鎮恒昌四季花城小區,辦學內容為學前教育,辦園規模為5個班150人;

3、該園開辦資金200萬元,園舍建筑面積1770平方米,辦園場地、設施設備等達到相關標準,辦園章程、從業人員資質等符合相關要求;

4、辦學許可證號:142032362019019,有效期5年,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至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止。

特此公告。

附1:竹山縣花城幼兒園有限公司章程

附2:湖北省民辦學校行政許可信用承諾書

竹山縣教育局

2019年4月18日

附1:     竹山縣花城幼兒園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竹山縣花城幼兒園有限公司,簡稱為“竹山縣花城幼兒園”公司住所地為:竹山縣恒昌四季花城小區

第三條 公司性質

本公司屬于營利性質民辦幼兒園,公司在竹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自愿舉辦,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四條 辦學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在身心和諧發展。

第五條 辦學規模

公司建筑面積1770㎡ ,占地面積1360㎡,可容納150多名幼兒。

第六條 辦學內容及形式:學前教育;

第七條 外部關系

(一)依法依規自主辦學、自主管理,自主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活動。

(二)接受國家和湖北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框架內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履行社會責任,以優質的教育服務社會,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傳承和發展先進文化,尋求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十一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者名稱

證件號碼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出資

方式

出資

比例

出資時間

十堰市美天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91420303MA48YGJ52F

200

貨幣

100%

2018年6月7日

第十二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十三條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學校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學校終止后,依法分得學校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決定記錄和學校財務報告;

第十六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校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學校的債務;

(四)在學校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決策下的園長負責制,建立園長治園、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內部治理結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得兼任學校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人,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其他董事3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由股東指定產生,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長由股東在其委派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對董事會負責,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因不可抗力導致董事會人數低于法定人數的,由股東直接決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訂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  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代表董事會簽署文件

(四)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就議題提交書面意見,董事會會議所議重大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均須在記錄上簽字,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決權,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董事會在討論決定重要議題時應充分協商,分歧嚴重時,可由董事長決定實行票決或緩議、復議。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在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制定公司發展規劃;

(三)審核公司預算、決算;

(四)決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園長一名,在董事會的決策下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園長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教師的資格和經歷;

(三)具備相應的學歷和國家規定的園長資格。

第二十七條  園長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公司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八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由甲方推薦并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長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一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   公司黨組織

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公司要按照要求建立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和湖北省委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支持董事長工作,支持園長工作,支持公司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或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公司的合理要求;

(三)做好公司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發展黨員工作;

(四)領導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領導公司的工會、共青團、學生團體等群眾組織,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負責黨的宣傳、組織、統戰、紀檢等工作和公司內部各級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模范先鋒作用。

第七章   教職工和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是公司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總稱,是合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共同體。

教職工享有如下權利:

(一)使用公司的公共資源,獲得勞動報酬和福利;

(二)享有學術自由和專業領域內的教學自由;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待遇;

(四)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五)知悉公司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公司民主管理,對公司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約的其他權利。

教職工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維護公司名譽和公司利益,合理使用公司資源;

(二)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三)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積極參與校內學術管理、學術研討等其他活動。

(四)為人師表,關心、尊重、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五)終身學習,關注學科專業和科學技術的最新發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

(六)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聘任的教師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持證上崗。公司自主聘任教職工,應當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公司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公司聘用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司根據崗位需要,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評聘專業技術人員。公司同等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  公司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每位教職工提供與其崗位相應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依法交齊交足社會保險,可以積極建立教職工職業年金制度。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的解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司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每年要合理設立的教師培訓專項經費,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八章  公司的財務制度

第四十條  公司對全部辦學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公司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公司依法建立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在公司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三條  公司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五十一條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五十四條  公司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機關申請辦學許可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公司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公司終止后,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公司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公司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并經審批機關同意于30日內報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六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股東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3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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