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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05-08-05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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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竹山縣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管理,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理順分配關系,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現將《竹山縣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管理,提高財政管理水平,進一步理順分配關系,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全縣涉及非稅收入收支管理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征收單位)。
  第三條 縣、鄉財政部門負責同級非稅收入的具體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各征收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或憑借國有資產資源所有權而收取、提取、募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產資源收益、各種專項收入、其它收入等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 征收與使用管理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設立專門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非稅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及開展日常監督檢查;負責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報告非稅收入管理情況;依法查處各種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非稅收入的主要管理范圍和內容:
 ?。ㄒ唬┬姓允召M。是指國家機關以及其他單位在依法實行行政管理過程中,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行政相對人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管理性收費、證照性收費和資產資源性收費。
 ?。ǘ┦聵I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過程中,向征收相對人提供服務并依照法律法規收取的補償性費用。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和專項收入(資金)。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支持某項特定事業的發展,按法定行政許可程序,向征收相對人征收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ㄋ模┝P沒收入。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執法主體依法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沒款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收入。
 ?。ㄎ澹﹪匈Y產資源收益。是指相關國有資產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法定授權,依法向國有資產資源占有或使用對象征收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行政事業性資產收益和國有資源收益。主要包括國有資產資源的投資收益,國有資產資源的出讓、轉讓、租賃、變價收入以及國有土地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等。
 ?。┢渌嵌愂杖?。主要是指行業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公益捐贈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收入凈收益、非經營性單位取得的廣告收入等。
  第七條 非稅收入的項目設立、取消、征收標準管理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權限及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權限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變更征收范圍或標準,不得繼續征收或按原標準征收已取消的非稅收入項目或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
  第八條 非稅收入的征收方式:根據各非稅收入項目征收環節的繁簡情況以及資金的匯集方式,按照簡潔、便利的原則,建立以銀行代收為主要征收方式的收繳體系,實現非稅收入直達金庫或財政專戶;對少量確需當場收罰的收入和零星收入,由征收機關委托征收并及時繳入金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 縣財政部門及相關征收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征收非稅收入,不得違規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攤派非稅收入。
  第十條 非稅收入繳交義務人、受托征收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地將非稅收入上繳財政,不得隱匿、轉移、截留或坐支。
  第十一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縣財政部門所屬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在商業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過渡戶,用于匯集、記錄、稽核有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各征收單位原則上不得開設非稅收入過渡性帳戶。非稅收入過渡戶資金要定期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非稅收入匯繳過渡戶的管理,按部門和單位設置收入分類帳,并按非稅收入項目進行明細結算,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部門提供有關收入繳交信息。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所有權屬國家,其使用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政府調控、統籌安排”的原則進行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及專項收入(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在使用時應編列項目支出預算,??顚S?、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產資源收益及行業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公益捐贈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收入凈收益、非經營性單位取得的廣告收入等其它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章 票據管理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票據、罰沒票據以及其他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四條 我縣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并堅持分級管理、統一發放、及時核銷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刷、發放、出售、銷毀和承印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五條 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票據的發放、使用、保管、年檢、核銷及稽查等管理制度,強化“收繳分離、票款同步、以票管收”工作。各征收單位及銀行代收網點要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確保票據安全。在執收執罰非稅收入時,一律使用非稅收入票據。不得轉讓、出借或代開非稅收入票據,不得使用非法票據或不按規定開具票據。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十六條 縣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的稽查、年檢制度,對非稅收入票據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受托征收或代 收單位應接受縣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帳冊、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的執收執罰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交,并可向財政或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舉報,相關部門應按照“誰先發現誰受理”的原則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金額,處以違法金額總額3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由縣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ㄒ唬┻`規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攤派非稅收入的;
 ?。ǘ┻`規減免非稅收入的;
  (三)不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的;
 ?。ㄋ模┥米詳U大收費范圍的;
 ?。ㄎ澹┮呀浫∠蚪档蜆藴实氖召M項目仍在征收或按原標準征收的;
 ?。┎话匆幎ɡU入金庫或財政專戶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擅自開設非稅收入帳戶的,收繳全部違法違紀資金,并由縣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對擅自印制、偽造或販賣非稅收入票據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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