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信用站業務代辦員掌管單位資金的職務便利,3年間屢屢挪用儲戶存款,終于東窗事發。
鄭某系縣信用聯社下設的信用站業務代辦員,在1997年12月至2000年9月期間,將吸收的儲戶存款采取開“鴛鴦存單”少入帳和隱瞞不報帳的方法挪用資金11筆43871.22元。法院審理認為,鄭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和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其案發后退清了全部贓款,能夠自愿認罪,且以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劉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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