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弟搭乘堂兄代步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自愿達成醫療費賠償協議后堂弟反悔,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協議。9月20日,縣法院判決堂兄賠償堂弟28770.80元,駁回堂弟的訴訟。
劉甲與劉乙系堂兄弟。今年2月19日18時10分許,劉甲搭乘劉乙(下肢殘疾)三輪摩托車回家,因車速較快,造成翻車事故,致劉甲受傷。劉甲為此花醫療費14621.67元,并遺留九級傷殘。3月14日,雙方達成書面賠償協議:劉乙賠償劉甲醫療費15000元,剩余費用由劉甲自行承擔,劉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劉乙及時履行了協議。
法官點評:劉乙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致劉甲受傷,應負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劉甲明知劉乙身有殘疾且無證駕駛機動代步車輛而乘坐,致自身傷害,主觀上亦有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雙方自愿訂立的賠償協議與實際賠償額相符,并無不當,合法有效,應依法確認協議效力。 (操儒舜 劉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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