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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辦法
發布時間: 2013-09-30 00:43 來源: 編輯:操儒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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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記者張珊妮、張茜、通訊員劉明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界定和問責將有章可循。16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出臺《湖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42種履責不當情形將被問責。省一級出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辦法,在全國尚屬首次,這標志著我省經濟責任審計問責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近年來,我省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2010年至2012年,全省共審計領導干部3514人,查出各類違紀違規、管理不規范和損失浪費問題金額588億元,向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移送處理被審計領導干部37名、其他相關人員345名。《辦法》的出臺,旨在增強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和依法行政意識,促其正確行使公共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辦法》共六章32條,分七個方面作出規定。在重大經濟決策方面,不經集體決策,或雖經集體決策,但決策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惡劣影響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執行方面,不經法定程序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違規改變土地用途,違規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方面,不履行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程序、不按照批準的標準和規模建設,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造成投資嚴重超概算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監督方面,違規應征未征財政收入,違規先征后返財政收入,隱瞞、截留、挪用、坐支、轉移財政收入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管理等方面,違規進行投資、融資、擔保、資金拆借等活動,造成企業資金損失、資產流失、重大潛虧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履行職責方面,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與執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應當問責。

強化經濟責任問責的重要舉措

湖北日報訊 本報評論員

  《湖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進行制度性規范,這是完善官員問責制的重大創舉,是貫徹落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的重要決策。
  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完整的《問責法》,制度的不完善,削弱了問責的力度,出現了“不問責”、“假問責”、“問責秀”等現象。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按“法”問責,湖北走在全國前列。
  這是著力解決現實問題的務實之舉。經濟責任審計是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而發展起來的一項審計制度,在監督制約權力運行、促進干部廉潔從政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尚未從根本上解決的問題,最突出的就是審計結果運用轉化不夠,責任追究不到位,屢審屢犯、違規不改的現象大量存在。湖北探索破解審計責任,對審計出來的問題“問到底、責到位”,體現了動真格的決心和勇氣。《辦法》旨在確立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公共權力意識,規范官員權力行為,防止經濟決策權的濫用。這有利于加強對政府經濟行為的監督制約;有利于塑造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職盡責,確保在干事創業中不出事、干成事,更好地為“五個湖北”建設作貢獻。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問責,是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舉措。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各級領導干部,他們履職到不到位、行為合不合規,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強化制度規范,讓領導干部時刻對照制度要求檢視自己的行為,時刻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做官、依法辦事”,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問責只是手段,目的在于促進領導干部更好地履職盡責。各級領導干部是實現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的“關鍵的少數”,要始終做“清醒人”和“明白人”,自覺把思想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以貫徹落實《辦法》為契機,堅持民主集中制、堅守廉潔從政底線、自覺接受監督,全面提升履行經濟責任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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