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訊 經湖北省竹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竹溪縣法院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王大慶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謝君有期徒刑五年,各并處罰金1萬元。至此,一起長達17年的拐賣兒童案終于畫上句號。
1997年3月26日,王大慶伙同謝君來到竹溪縣鄂坪鄉九灣村村民謝某(與謝君系叔伯親戚關系)家借宿。當晚王大慶對謝君提出將謝某的兒子謝小小(化名,案發時5歲)騙出帶至外地賣錢,二人商議后謝君表示同意。次日上午,王大慶、謝君趁謝某外出之機,將謝小小哄騙至竹溪縣城后,又將其輾轉帶到河北省磁縣后塔村,并于同年4月26日將謝小小以8000元的價格賣給武安市北安莊鄉村民陳某。兩人離開河北后,在武漢市將所獲贓款揮霍一空。2013年10月,公安機關將二人緝拿歸案。 (戴小巍 李斌 杜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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