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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玩耍傷他人 父母賠償數萬元
發布時間: 2005-08-15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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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縣法院依法對擂鼓鎮兩小孩因在一起玩耍造成的人身傷害案下達了判決書,判決被告瞿乙賠償原告瞿甲各項費用4萬余元。
  2004年3月13日下午,擂鼓鎮廣山村二組瞿甲(2000年9月出生)與被告瞿乙(14歲)在一起玩耍時,瞿乙不慎用篾片將瞿甲左眼彈傷,經鑒定遺留七級傷殘,瞿甲共花費醫藥費28337.83元。瞿甲母親李某一紙訴狀將瞿乙告上了寶豐法庭,要求瞿乙賠償瞿甲各項損失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合計105468.63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庭判決被告瞿乙賠償原告瞿甲各項費用52603.93元的80%計42083元,此款由其監護人瞿乙父母支付,并于7月25日下達了判決通知書。    (王斌 邵忠明)
  法官喻成文點評:本案被告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被告一起玩耍時無成年人照看,其監護人亦應承擔監護不力的民事責任,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故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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