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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新生兒需3個月內辦理出生證 新規從明年1月起執行
發布時間: 2013-11-25 09:10 來源: 編輯:賀榮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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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李寅 通訊員 湯晶晶 報道:近日,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聯合制定下發新的《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記者昨日從市婦幼保健院獲悉,父母應在嬰兒出生后3個月內完成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市婦幼保健院為十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
  據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辦法》規定,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各簽發機構與管理機構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等作為簽發的附加條件,并嚴禁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收取工本費、搭車收費等違規收費行為。
  省衛生計生委委托省婦幼保健院為全省《出生醫學證明》具體管理機構。十堰的管理機構為十堰市婦幼保健院。
  新生兒需3個月內辦理出生證
  市婦幼保健院兒童心理行為科主任劉芳介紹,根據《辦法》規定,新生兒父母應在新生兒出生后3個月內完成《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如果新生兒是在具備簽發資格的醫療機構出生,由醫療機構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果新生兒是在不具備簽發資格的醫療機構或者非醫療機構出生,則需要到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申領。
  超過3個月仍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到新生兒出生地所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辦理,除提供首次簽發有關材料外,還需補充提供接生機構辦證時限告知情況說明、原始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逾期原因說明等材料。無法提供接生機構相應資料的,應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
  路邊生的寶寶辦證需DNA鑒定
  根據《辦法》,在路途中,在家里、或在未獲得助產服務資質的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及私人診所出生的嬰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出生地縣級婦幼保健院簽發,嬰兒父母應提供由嬰兒父母親筆簽署的“親子關系聲明”;嬰兒出生情況的旁證,包括接生人或嬰兒父母所在居(村)委會;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嬰兒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驗證后的復印件。
  如果在交通工具上出生或家里出生,及時轉到有助產技術資質的醫院,可視為醫院出生。
  另外,未婚媽媽給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由母親寫出書面情況說明并簽字,新生兒出生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可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新規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如《出生醫學證明》有遺失、損毀的,可到原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辦法》強調,對于超范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費、泄露《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個人信息等違規違法行為,將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給予處罰。省公安廳將會組織查處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偽造《出生醫學證明》印章和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辦法》將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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