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縣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獲悉,為了進一步鞏固機構改革和稅費改革成果,控制機構編制的增長,防止機構編制反彈,縣委、縣政府下了發《關于嚴肅機構編制紀律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嚴格堅持機構編制受理審批“三個一”制度。凡涉及到機構編制事宜,一律由縣機構編制部門一家承辦,縣編委領導一支筆審批,縣編委及其辦事機構一個文件下發。二是嚴格執行機構改革及配套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對審定的機構限額、人員編制數額和領導職數不得突破。未經批準,任何部門都不得自行對其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進行調整和變更。否則要追究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三是嚴格推行機構編制管理簿卡制度。全縣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編內人員實行一人一卡,人員調整時卡隨人走。黨政群機關對行政事業編制、工勤編制和政法專項編制實行分類管理,實行編制實名制和“陽光編制”。四是嚴格控制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實行公開招考、擇優錄用;.在滿編、超編或未經縣編委研究同意的情況下,各單位一律不得擅自簽署接收意見,隨意進人,杜絕擅自招錄人員。五是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與財政預算管理相互配合的約束機制。只有在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設置的機構和核批的編制范圍內,人事部門才能核定人員和工資,財政部門才能列入政府預算范圍并核撥經費,銀行才能給予開設帳戶并發放工資。對擅自增設的機構,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核撥經費,銀行不予開設帳戶。對超編的人員,人事、財政部門一律不納入統發工資的范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不予辦理調配、社會保障、戶口遷移等手續。六是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督查機制,加大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問題的查處力度。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擅自設置機構、超編制配備人員和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機構編制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糾正,同時通知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上級部門對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七是堅決清理清退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不在崗、在崗沒有編制的臨時用工和借用人員。縣鄉各部門應集中2個月時間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各單位私自聘請的臨時用工和借用人員進行徹底清理,采取有效措施堅決予以清退,并于5月底以前將清理清退結果報縣編辦備案。(楊 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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