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消息(記者馮梓曄)6月25日,湖北省物價局聯合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環保廳制發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從7月1日起,分兩個階段上調湖北省部分排污費征收標準。
第一階段從2015年7月1日起,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6元調整為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7元調整為1.4元。
在每一處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第二階段,從2016年7月1日起,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1.2元調整為2.4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的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1.4元調整為2.8元。
同時,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湖北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1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2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至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在70%至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
第一階段從2015年7月1日起,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6元調整為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7元調整為1.4元。
在每一處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第二階段,從2016年7月1日起,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1.2元調整為2.4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的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1.4元調整為2.8元。
同時,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湖北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1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2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至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排污費;在70%至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征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征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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