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專員的本職工作就是管全體員工簽合同,可是自己的合同卻一年多都沒簽,事后還獲得雙倍賠償,這是怎么一回事?記者昨悉,雙方經過長達數月的爭論和仲裁后,最終握手言和。
一封快遞“炒”掉公司
2014年10月,林女士通過網站求職,找到光谷一家企業工作,任人事專員,從事員工招聘和員工培訓工作。林女士正式上班后,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在待遇方面,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和全勤獎組成,公司也未給她買社保。直到2015年5月,公司開始為她購買社保。
2015年12月,林女士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通過快遞方式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當天,林女士便來到公司進行工作交接后,離開該公司。
雙倍補償獲得仲裁支持
離開公司的同時,林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她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作為補償,并賠償少發的加班費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
但是,公司方當庭表示不同意,他們認為,林女士本來就是公司的人事專員,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管,是“內行”,故意不簽合同以獲得賠償。而林女士對此并不認同,她表示,自己曾多次表示要與公司簽合同,是公司對此不予重視。
最后,仲裁部門認為,林女士用快遞解除勞動關系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后,經過數月的僵持后,雙方和解,公司向林女士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和其他經濟補償共三萬多元。
企業要簽合同保護自己
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李海夫律師認為,多數人認為,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保護自己,這個當然沒錯,但作為用人單位,也應主動與員工簽訂合同,這是保護雙方的最佳辦法。如用人單位不愿意簽勞動合同,就存在向勞動者賠償最高11個月雙薪的風險。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簽勞動合同,可能在上班第一個月內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無經濟補償,最重要的是萬一勞動者受了工傷,勞動合同可直接證明勞動關系。
一封快遞“炒”掉公司
2014年10月,林女士通過網站求職,找到光谷一家企業工作,任人事專員,從事員工招聘和員工培訓工作。林女士正式上班后,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在待遇方面,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獎金、加班費和全勤獎組成,公司也未給她買社保。直到2015年5月,公司開始為她購買社保。
2015年12月,林女士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通過快遞方式向被申請人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當天,林女士便來到公司進行工作交接后,離開該公司。
雙倍補償獲得仲裁支持
離開公司的同時,林女士申請了勞動仲裁。她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作為補償,并賠償少發的加班費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濟補償。
但是,公司方當庭表示不同意,他們認為,林女士本來就是公司的人事專員,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和保管,是“內行”,故意不簽合同以獲得賠償。而林女士對此并不認同,她表示,自己曾多次表示要與公司簽合同,是公司對此不予重視。
最后,仲裁部門認為,林女士用快遞解除勞動關系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后,經過數月的僵持后,雙方和解,公司向林女士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和其他經濟補償共三萬多元。
企業要簽合同保護自己
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李海夫律師認為,多數人認為,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保護自己,這個當然沒錯,但作為用人單位,也應主動與員工簽訂合同,這是保護雙方的最佳辦法。如用人單位不愿意簽勞動合同,就存在向勞動者賠償最高11個月雙薪的風險。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簽勞動合同,可能在上班第一個月內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無經濟補償,最重要的是萬一勞動者受了工傷,勞動合同可直接證明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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