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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解讀:六大亮點引領自主創新
發布時間: 2016-10-11 09:33 來源: 編輯:李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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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荊楚網消息(記者安立)10月1日,《湖北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正式實施,這是《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升級版,是湖北貫徹落實全國“科技三會”精神的具體措施,將為我省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調科技創新對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作用,并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湖北作為科教大省和創新大省,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工作, 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文件,不斷優化全省創新創業法規政策環境。但自主創新中科技資源分散、創新主體活躍度不高、科技成果轉化還不理想等共性問題在我省也還不同程度地存在。
  《條例》的制定出臺,對于推進湖北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轉型升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稐l例》共分為八個章節,主要從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建設與服務、金融支持、創新創業環境等五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亮點一:給予高校院所科研自主權
  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當前科研成果轉化和創新機制問題,條例給予高校院所更多科研自主權。
  一是改進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改進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自主創新規律的資源配置方式,擴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
  二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經營權和處置權。條例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實施轉化,一般不再審批或者備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一年內未能實施轉化的,研發團隊可以與本單位簽訂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研發團隊取得使用權、經營權、處置權的,應當在科技成果處置后一個月內報所在單位備案。
  三是提高科研團隊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條例規定,國家和省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將科技成果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實施轉化所得凈收入,其研發團隊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以作價投資實施轉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研發團隊可以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取得。
  亮點二:更加強化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機制
  科技人員是科技創新的核心,激發科研人員積極性,才能更好的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在科研人員、領導人員和科研經費使用方面給出了具體激勵措施。
  一是合理提高科技人員科研收益比例。條例規定,研發團隊和科技人員獲得的科研勞務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節指標。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轉化收益。
  二是提高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的人員費比例。條例規定,承擔項目人員的績效支出,比例可達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40%;軟科學研究項目、軟件開發類和咨詢服務類項目,績效支出比例可達60%。對參與項目的無工資性收入人員、臨時聘用人員等可以開支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
  三是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條例規定,支持科技特派員及其團隊、派出單位以及相關組織管理機構開展創新創業和服務活動。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創新創業人才雙向兼職、任職。經單位同意,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期滿回原單位工作的,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同時規定,對在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以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亮點三:更加重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技術創新是以科學技術為支撐,企業是創新的主體,促進自主創新應當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在促進企業創新能力方面條例作出如下規定:
  一是鼓勵企業參與科技創新決策和技術標準制定。條例明確規定,吸收企業參與政府創新決策、技術標準的制定,給企業家以更大的決策權、話語權。鼓勵企業參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可以讓企業的先進技術得到市場的充分認可,掌握市場競爭的主動權。
  二是加大創新投入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條例規定,將企業的技術研發投入、創新能力建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范圍;對國有企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創新投入,考核時視同于利潤。
  三是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支持。條例以促進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專業服務。完善政府采購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首購、訂購。
  亮點四:加大力度推進資源開放共享
  一是給出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基本原則要求。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管理和使用辦法,合理布局科研基礎設施、科學儀器設備、專利信息檢索平臺、科技文獻等各類科技資源,完善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建設。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應當納入科技資源共享平臺管理,并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是激勵非財政性資金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鼓勵非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同時規定,科技資源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收取成本費用。
  三是規定建立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相關制度。條例規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科技資源普查制度和開放共享評價制度。同時規定,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開放共享后補助機制。
  四是明確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相關法律責任義務。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義務的管理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予以通報,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停止利用財政性資金新購儀器設備,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時不得購置儀器設備。
  亮點五:完善統籌協調推進機制
  在對各類創新主體給予政策鼓勵和制度保障的同時,條例對各級政府推進自主創新政策實施作出了具體、可操作性規定。其中,重點是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投入。明確省政府應當優化區域創新發展布局,統籌和引領區域一體化發展,提升創新能力和競爭力??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自主創新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自主創新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創新驅動考核評價體系,協調推動自主創新戰略、政策措施的實施。
  二是加大對基礎研究的資金投入力度?;A研究、前沿探索是一個國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的關鍵。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基礎研究基金和科技創新基金,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基礎研究,創造原創性成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三是加強創新決策咨詢建設投入。在推進重大創新決策制度化的同時,條例規定將智庫和軟科學研究基地提供的咨詢報告、政策方案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充分發揮科技界和智庫對創新決策的支撐作用。
  亮點六:注重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創新環境是創新發展的基礎,良好的創新環境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有利的創新政策制度、體制機制,二是包容、支持、鼓勵創新的文化和社會氛圍。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方面,條例明確規定:
  一是政府應當創新管理方式,營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和保護創新創業的法治環境。
  二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大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力度。
  三是大力發展眾創空間,為創客提供創業輔導、研發場地和設施等服務。
  四是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大學生可以采取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等方式創新創業。同時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設立大學生創業風險基金,向創新創業大學生提供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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