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開正、葉波(現住湖北省竹山縣寶豐鎮鄧家灣金地小區3棟1單元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們外出務工下落不明,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民初8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為:你們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向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按月利率9.42‰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至還款之日止計算的利息,并負擔本案受理費1350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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