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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接規定出臺
發布時間: 2017-01-26 10:31 來源: 編輯:岳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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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徐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5日發布消息稱,人社部、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在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方面,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由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可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后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后,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其到新就業單位后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可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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