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邦山(住湖北省竹山縣得勝鎮花竹村2組):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訴你與吳遠順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原告王春生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訴你與吳遠順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1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償還原告王春生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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