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中共黨員,縣某局副主任科員。2015年11月,李某某利用個人喬遷之際,違規收受該局干部職工及服務對象禮金15000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由于其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適用200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經調查,李某某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且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2016年4月,經縣紀委監察局批準,給予李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并責令其退回違規收受的禮金。(周紀晟)
由于其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適用200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經調查,李某某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且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2016年4月,經縣紀委監察局批準,給予李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并責令其退回違規收受的禮金。(周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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