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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發布時間: 2017-05-05 14:47 來源: 編輯:李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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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為維護我市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堅決依法打擊懲處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信訪人員在信訪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其它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采取打橫幅標語、散發傳單、呼喊口號、敲鑼打鼓、停尸鬧喪、裸露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等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采用聚眾、靜坐等方式堵路、堵橋、阻斷 交通、非法攔截機動車,影響正常交通秩序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在國家機關或者信訪接待場所不服從管理,對信訪接待人員或者其它工作人員采取毆打、故意傷害、公然侮辱或者威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進京赴省非正常上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的;
  五、采取放火、爆炸、服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制造事端,危害公共安全的;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進入國家機關及信訪接待場所、公共場所的;
  六、以實施極端行為和非法上訪為要挾,故意制造社會影響,敲詐勒索公共財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殘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進行非正常上訪,或者故意將其遺棄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的,唆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并借機斂財的;
  八、編造虛假信息,歪曲事實,通過網絡、媒體或采取其他方式,散布惡意攻擊黨和國家機關言論,公然誹謗、侮辱他人的;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或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殺人、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的;
  九、組織、策劃、串聯、煽動、脅迫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十、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擾亂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秩序的行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堰市人民檢察院 十堰市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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