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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十堰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7-06-16 10:02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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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辦事處、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和制度覆蓋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提升住房公積金服務質效,加大對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動房地產去庫存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產登記查詢,允許一個家庭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對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對之前已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按二套房貸款政策執行,對之前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執行。
  二、取消異地繳存職工在十堰轄區內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戶籍限制。
  三、繳存職工為父母、子女購房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取消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住房使用公積金的限制性條件,同等享受正常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待遇。
  五、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對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許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繳存職工在異地購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降低貸款保證金繳交比例,全市統一按貸款金額的5%繳納。
  八、裝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高提取額度為25萬元。
  九、實行委托按月劃扣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十、繳存職工購買住房可允許先提取住房公積金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套房提取公積金金額與公積金貸款金額之和不超過房價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與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之和不超過房價的70%。
  十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逾期記錄的職工再次購買住房、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二、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逾期記錄的職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積金,后辦理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
  除第九條待業務軟件網絡改造升級后開始執行,其余十一條自6月12日起開始執行。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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