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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批準設立“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17-09-29 10:55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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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批準設立“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的公告
  經縣教育局審查決定,同意正式設立“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該園位于城關鎮蓮花村國際綠松石城;舉辦者鄭昌群,大學本科學歷;開辦資金50萬元;辦園規模為9個班300人,適招幼兒3—5周歲;園地面積3000平方米,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綠化面積150平方米,室外活動面積1600平方米。辦學許可證號:142032362017011,有效期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章程》

  竹山縣教育局
  2017年9月28日

  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辦園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 竹山縣人之初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為自愿舉辦,對學期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并取得辦學收益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幼兒園自愿接受竹山縣教育局、竹山縣工商局、竹山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幼兒園地址:竹山縣城關鎮蓮花村國際綠松石城25號樓。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鄭昌群。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四)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50萬元;出資人:鄭昌群,金額: 50萬,占全部出資額的100%。
   第十條 本單位的辦學結構:
 (一) 專業范圍:學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全日制;
     (四)辦學規模:(1)本園占地面積3000平方米(2)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3)幼兒園戶外活動面積1600平方米。(4)擬辦園規模為9個班,300人。
  (五)招生對象:縣城城區及蓮花村幼兒園附近3公里以內的3-5歲的幼兒。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 幼兒園董事會人員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必須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1)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2)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
   第十九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二)修改幼兒園章程;(三)制定發展規劃;(四)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第二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三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設園長一人,園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條 園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幼兒園董事會的決定;(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 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鄭昌群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三十二條 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五章 幼兒園資產、財務管理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資產來源:本園由舉辦者鄭昌群個人以實物及貨幣形式共計出資1600萬人民幣。本園是個體單位,所有資產來源合法,資產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規定的要求和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幼兒園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兒園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四十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辦學節余及分配
   第四十八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九條 辦學結余是指幼兒園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
   第五十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三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教師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幼兒行為規范
  (五)幼兒園接送制度
  (六)幼兒園晨檢制度
  (七)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八)食堂各項制度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五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八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2月6日本園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園董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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