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十堰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下級單位、各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務用車,是指已參改單位核定保留的應急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機要通信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領導干部工作用車和還未參改其他事業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車輛。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合理用好實物保障、貨幣化保障、綜合執法應急用車平臺保障、與差旅費銜接保障、社會化租賃補充保障等多種保障形式。
第二章 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
第五條 所有公務用車均須納入編制管理。已參改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嚴格按市車改辦批復核定的保留車輛編制數執行。還未參改其他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按照《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管理實施辦法》(竹辦發〔2013〕42號)核定的公務用車編制執行。
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財政部門在車輛編制內,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車輛購置經費和車輛運行維護經費。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標準按《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竹辦發〔2012〕47號)和《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管理實施辦法》(竹辦發〔2013〕42號)文件規定執行。
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置更新。已參改單位在車輛編制范圍內按標準購置更新公務用車;未參改其他事業單位車改在即,應暫停或暫緩購置更新公務用車。在購置更新公務用車時,要增大國產自主品牌汽車和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三章 公務用車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應急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規定如下:
(一)應急公務用車以保障工作為目標,用于保障機關單位公務出行,不得固定給個人使用。
(二)應急公務用車優先保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即:東以沙溝、蓮花山山脊為界;西以潘口河龍王寨、南壩大洼梁子為界;北起龍王溝茶亭、黃家埡、北星河大橋;南至余家埡、女媧天池秦王寨。區域總面積約99平方公里。)外公務出行,保障區域內重要公務活動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三)應急公務用車一般可用于以下公務活動:
1.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的,需到災害現場查看處理災情,查災、核災、救災等相關工作及其他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緊急公務;
2.敏感時期和重要活動期間維穩值守、精準扶貧中的應急事項、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安全檢(巡)查等重要應急工作;
3.參加縣委、縣政府臨時通知的緊急重大會議、重要活動或參加縣領導及縣級有關部門緊急召集的跨部門會議和活動(只送不接、不等);
4.招商引資、項目協調等各類重要公務接待和外事活動;
5.接待上級領導或陪同上級領導調研活動等;
6.單位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
7.送、取數量較多公務用品及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資料;
8.干部職工因傷因病需緊急救治;
9.離退休干部政策范圍內用車;
10.經單位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
第八條 執法執勤用車應配置在一線執法執勤工作崗位,非執法執勤性質的一般公務出行不得使用執法執勤用車。除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部門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除公檢法司等單位保留的有統一標識的執法執勤用車外,其他單位按規定只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其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可參照應急公務用車使用范圍統籌調劑使用。
未保留執法執勤用車已參加車改單位的執法工作用車,由縣綜合執法應急用車保障中心統一調度予以保障。
第九條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應搭載固定不可拆卸專業設備,噴涂明顯標識,專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第十條 機要通信用車主要用于機要通信工作。
第十一條 休干用車。因上級未核定我縣保留休干用車,離退休干部政策范圍內用車需求,可在本單位保留車輛中合理調度,也可通過社會化租賃方式予以保障,但要嚴格審批和報賬手續。
第十二條 未參加車改其他事業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保障一般公務出行)、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使用管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懸掛公務用車號牌、噴涂公務用車標識,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閑置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制度,嚴格登記用車時間、事由、乘車人員、到達地點、行使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或定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應按照《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竹山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竹財發〔2014〕5號)“城市間交通費”和《縣財政局關于明確縣直黨政機關公務人員縣內出差城鄉間交通費用定額補助的通知》(竹財行發〔2016〕3號)相關規定執行,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第十六條 公務活動租用社會車輛應遵循保障、節儉、效率、安全的原則,從嚴控制租用社會車輛。在單位公務用車不能保障的前提下,特殊情況需租用社會車輛的,應當先審批后租用。
第四章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紀律要求
第十七條 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服務對象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不得對公務用車超標準裝飾或增加高檔配置;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嚴禁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公務用車,所有參加車改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出行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一)不得以“經單位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為由隨意擴大應急用車使用范圍。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機要通信用車僅限于特定工作用途,不得將其等同于應急用車、一般公務用車使用。
(二)嚴禁使用公務用車接送上下班。除領導干部工作用車外,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上下班,外出公務活動期間原則上不得到私人住所接送。
(三)已車改單位不得使用保留公務用車接送參加非緊急會議。縣直各車改單位參加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各類會議,接到會議通知時間在會議開始時間2小時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各鄉鎮黨委政府參加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各類會議,集鎮范圍內的,接到會議通知時間在會議開始時間1小時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需要到達村、組的,接到會議通知時間在會議開始時間4小時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到縣城或到外地參加會議、培訓的,原則上鼓勵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已車改單位不得使用保留公務用車保障一般公務出行。各車改單位保障區內應由工作人員自行選擇出行方式的一般公務出行(如取送非涉密文件材料,會議通知、請示匯報、溝通協調工作等)不得使用保留公務用車。各鄉鎮黨委政府每周定期赴縣委公文交換站取送文件或到縣委、縣政府及縣直單位請示匯報、溝通協調工作等可使用應急用車。
第十九條 嚴禁公車私用。不得使用公車參與公務活動以外的私人活動;不得將公車隨意借入借出;不得將公車當做領導干部的“專車”,用公車辦私事;司勤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公車辦私事;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得順路或繞路辦私事。禁止黨員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特殊崗位或特殊情況黨員干部因履行公務駕駛公車必須嚴格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嚴禁私車公養。不得使用公車油卡或公款為私家車加油,不得將私家車維修保養、洗車等個人消費轉嫁由公款開支。
第二十一條 嚴禁不按規定地點停放公務用車。非執行公務期間或非工作時間,不得在本單位辦公區域(或單位指定固定公務用車停放區域)以外停放公務用車,任何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將公務用車帶回私人住所或其他場所停放。鄉鎮黨委政府及鄉鎮直單位到縣城或其他鄉鎮及出差外地公務不能返回停放的,其公務用車停放在相對規范的地方,待公務完成回到本鄉鎮后,及時在使用登記上做好備注說明。無特殊公務活動不準將公務用車停放在娛樂、賓館酒店、商場和風景區等敏感場所。
第二十二條 嚴禁公務用車節假日期間上路行駛。節假日期間各單位公務用車(公安、交警等部門安排的出警備勤車輛除外)應在規定地點封存停駛,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務用車,出縣境的須報縣委總值班室審批并到縣公車辦備案;在縣內活動的須提前報縣公車辦審批備案后方可使用(見附件),確因緊急或突發事件等需要使用公務用車來不及提前報備的,可臨時電話報備后,待公務結束后24小時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前往縣公車辦補備。
第二十三條 嚴禁不按規定懸掛公務用車專段號牌、涂損公車標識。各單位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懸掛公務用車“鄂CW”專段號牌,不得隨意拆卸公務用車號牌,不得使用套牌。
各車改單位要嚴格按照《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實施方案》噴涂公務用車統一標識,要做好公務用車統一標識的日常管護,不得故意污染、損毀公務用車統一標識。對公務用車統一標識受到污損的,用車單位應及時到指定地點進行標識恢復。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細則,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審批、登記制度,安裝車輛定位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對違反規定使用公務用車的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縣公車辦負責解釋。
第一條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十堰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下級單位、各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務用車,是指已參改單位核定保留的應急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機要通信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領導干部工作用車和還未參改其他事業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車輛。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合理用好實物保障、貨幣化保障、綜合執法應急用車平臺保障、與差旅費銜接保障、社會化租賃補充保障等多種保障形式。
第二章 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
第五條 所有公務用車均須納入編制管理。已參改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嚴格按市車改辦批復核定的保留車輛編制數執行。還未參改其他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按照《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管理實施辦法》(竹辦發〔2013〕42號)核定的公務用車編制執行。
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財政部門在車輛編制內,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車輛購置經費和車輛運行維護經費。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標準按《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竹辦發〔2012〕47號)和《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管理實施辦法》(竹辦發〔2013〕42號)文件規定執行。
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置更新。已參改單位在車輛編制范圍內按標準購置更新公務用車;未參改其他事業單位車改在即,應暫停或暫緩購置更新公務用車。在購置更新公務用車時,要增大國產自主品牌汽車和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三章 公務用車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應急公務用車管理使用規定如下:
(一)應急公務用車以保障工作為目標,用于保障機關單位公務出行,不得固定給個人使用。
(二)應急公務用車優先保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即:東以沙溝、蓮花山山脊為界;西以潘口河龍王寨、南壩大洼梁子為界;北起龍王溝茶亭、黃家埡、北星河大橋;南至余家埡、女媧天池秦王寨。區域總面積約99平方公里。)外公務出行,保障區域內重要公務活動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
(三)應急公務用車一般可用于以下公務活動:
1.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的,需到災害現場查看處理災情,查災、核災、救災等相關工作及其他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緊急公務;
2.敏感時期和重要活動期間維穩值守、精準扶貧中的應急事項、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安全檢(巡)查等重要應急工作;
3.參加縣委、縣政府臨時通知的緊急重大會議、重要活動或參加縣領導及縣級有關部門緊急召集的跨部門會議和活動(只送不接、不等);
4.招商引資、項目協調等各類重要公務接待和外事活動;
5.接待上級領導或陪同上級領導調研活動等;
6.單位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
7.送、取數量較多公務用品及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資料;
8.干部職工因傷因病需緊急救治;
9.離退休干部政策范圍內用車;
10.經單位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
第八條 執法執勤用車應配置在一線執法執勤工作崗位,非執法執勤性質的一般公務出行不得使用執法執勤用車。除檢察院、公安、紀委(監察)部門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除公檢法司等單位保留的有統一標識的執法執勤用車外,其他單位按規定只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其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可參照應急公務用車使用范圍統籌調劑使用。
未保留執法執勤用車已參加車改單位的執法工作用車,由縣綜合執法應急用車保障中心統一調度予以保障。
第九條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應搭載固定不可拆卸專業設備,噴涂明顯標識,專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第十條 機要通信用車主要用于機要通信工作。
第十一條 休干用車。因上級未核定我縣保留休干用車,離退休干部政策范圍內用車需求,可在本單位保留車輛中合理調度,也可通過社會化租賃方式予以保障,但要嚴格審批和報賬手續。
第十二條 未參加車改其他事業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保障一般公務出行)、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使用管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懸掛公務用車號牌、噴涂公務用車標識,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閑置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制度,嚴格登記用車時間、事由、乘車人員、到達地點、行使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或定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應按照《縣財政局關于印發<竹山縣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竹財發〔2014〕5號)“城市間交通費”和《縣財政局關于明確縣直黨政機關公務人員縣內出差城鄉間交通費用定額補助的通知》(竹財行發〔2016〕3號)相關規定執行,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第十六條 公務活動租用社會車輛應遵循保障、節儉、效率、安全的原則,從嚴控制租用社會車輛。在單位公務用車不能保障的前提下,特殊情況需租用社會車輛的,應當先審批后租用。
第四章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紀律要求
第十七條 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服務對象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不得對公務用車超標準裝飾或增加高檔配置;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嚴禁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和使用范圍使用公務用車,所有參加車改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出行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一)不得以“經單位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用車”為由隨意擴大應急用車使用范圍。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機要通信用車僅限于特定工作用途,不得將其等同于應急用車、一般公務用車使用。
(二)嚴禁使用公務用車接送上下班。除領導干部工作用車外,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上下班,外出公務活動期間原則上不得到私人住所接送。
(三)已車改單位不得使用保留公務用車接送參加非緊急會議。縣直各車改單位參加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各類會議,接到會議通知時間在會議開始時間2小時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各鄉鎮黨委政府參加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各類會議,集鎮范圍內的,接到會議通知時間在會議開始時間1小時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需要到達村、組的,接到會議通知時間在會議開始時間4小時以上的,不得使用公務用車接送;到縣城或到外地參加會議、培訓的,原則上鼓勵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已車改單位不得使用保留公務用車保障一般公務出行。各車改單位保障區內應由工作人員自行選擇出行方式的一般公務出行(如取送非涉密文件材料,會議通知、請示匯報、溝通協調工作等)不得使用保留公務用車。各鄉鎮黨委政府每周定期赴縣委公文交換站取送文件或到縣委、縣政府及縣直單位請示匯報、溝通協調工作等可使用應急用車。
第十九條 嚴禁公車私用。不得使用公車參與公務活動以外的私人活動;不得將公車隨意借入借出;不得將公車當做領導干部的“專車”,用公車辦私事;司勤人員不得擅自駕駛公車辦私事;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不得順路或繞路辦私事。禁止黨員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特殊崗位或特殊情況黨員干部因履行公務駕駛公車必須嚴格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嚴禁私車公養。不得使用公車油卡或公款為私家車加油,不得將私家車維修保養、洗車等個人消費轉嫁由公款開支。
第二十一條 嚴禁不按規定地點停放公務用車。非執行公務期間或非工作時間,不得在本單位辦公區域(或單位指定固定公務用車停放區域)以外停放公務用車,任何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將公務用車帶回私人住所或其他場所停放。鄉鎮黨委政府及鄉鎮直單位到縣城或其他鄉鎮及出差外地公務不能返回停放的,其公務用車停放在相對規范的地方,待公務完成回到本鄉鎮后,及時在使用登記上做好備注說明。無特殊公務活動不準將公務用車停放在娛樂、賓館酒店、商場和風景區等敏感場所。
第二十二條 嚴禁公務用車節假日期間上路行駛。節假日期間各單位公務用車(公安、交警等部門安排的出警備勤車輛除外)應在規定地點封存停駛,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務用車,出縣境的須報縣委總值班室審批并到縣公車辦備案;在縣內活動的須提前報縣公車辦審批備案后方可使用(見附件),確因緊急或突發事件等需要使用公務用車來不及提前報備的,可臨時電話報備后,待公務結束后24小時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前往縣公車辦補備。
第二十三條 嚴禁不按規定懸掛公務用車專段號牌、涂損公車標識。各單位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懸掛公務用車“鄂CW”專段號牌,不得隨意拆卸公務用車號牌,不得使用套牌。
各車改單位要嚴格按照《竹山縣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實施方案》噴涂公務用車統一標識,要做好公務用車統一標識的日常管護,不得故意污染、損毀公務用車統一標識。對公務用車統一標識受到污損的,用車單位應及時到指定地點進行標識恢復。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制定本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細則,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審批、登記制度,安裝車輛定位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對違反規定使用公務用車的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縣公車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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