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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社會救助政策匯編
發布時間: 2019-08-13 16:50 來源: 編輯:苗東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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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湖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
3.竹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竹政發[2013]19號);
4.縣民政局《竹山縣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操作規范》(竹民函[2017]23號)。
5.縣民政局 縣扶貧辦《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通知》(竹民字[2018]13號);
6.縣扶貧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竹山縣精準脫貧社會保障兜底專項行動方案(2018-2020年)》(竹扶組辦發[2018]41號)。
(二)資格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我縣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全縣低保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均可以申請低保。
戶籍狀況是指持有當地常住戶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當地長期居住的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保障標準的通知》(竹政辦發[2019]19號)文件精神,從2019年4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560元/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4560元/年。  
(三)申辦材料
1.戶主書面申請;
2.竹山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象授權聲明;
3.戶籍狀況材料: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家庭收入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等)等各類收入證明材料;
5.家庭財產申報材料: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債權和其他財產的申報材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請審批程
1.個人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同時,授權縣核對機構對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
2.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縣核對機構核對??h核對機構經對象授權、鄉鎮政府委托,通過核對平臺依法對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出具核對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及時組織駐村干部、社區低保專干等工作人員對申請人依程序開展入戶調查,填寫《竹山縣低保家庭情況入戶調查表》、《竹山縣社會救助申請審批表》(1式2份)。
3.民主評議。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4.審核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社會救助公示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民政局審批。
縣民政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及時提出審批意見。擬批準給予低保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5.公示公開。要在對象所在地的鄉鎮、村(社區)設立統一的公示欄,將低保政策及辦理程序、審核審批結果、已保障對象信息(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人數、保障人數、家庭住址、保障金額、批準時間等)、動態管理信息、縣鄉舉報電話進行公示。
(五)資金發放
農村低保金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h民政局按月將低保發放花名冊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委托發放銀行,代發銀行根據發放花名冊將低保資金發放到低保對象指定賬戶,低保對象本人憑一折通或一卡通到代發銀行領取。
 
二、特困人員供養(農村五保)
(一)政策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56號國務院令);
3.《湖北省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4.縣民政局《竹山縣特困人員供養審核審批操作規范》(竹民函[2017]23號)。
(二)資格條件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個人收入低于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雖年滿60周歲,但常年在外打工者,視為有勞動能力,有生活來源,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
(三)辦理程序
1.個人申請。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同時,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2.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3.縣級審批。縣民政局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
4.公開公示。嚴格落實特困供養公示制度。實行“審核審批兩榜公示、保障對象長期公示”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統一的公示欄,將特困供養政策及辦理程序、審核審批結果、已保障對象信息(包括:保障姓名、家庭住址、保障金額、批準時間等)、動態管理信息、縣鄉舉報電話進行公示。各鄉鎮要把公示情況拍照存檔。
(四)資金發放
特困供養人員救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縣民政局按月將對象名冊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將供養資金核撥到代發銀行,代發銀行將資金發放到特困供養對象賬戶,對象本人或其監護人憑一卡通和相關證件到指定代發銀行領取供養金。
(五)保障標準
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保障標準的通知》(竹政辦發[2019]19號)文件精神,從2019年4月1日起,1.農村特困對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旧钯M為5940元/人/年(495元/人/月);照料護理費分三檔設置:全自理對象照料護理費1200元/人年(100元/人/月),半護理對象不低于2400元/人/年(200元/人/月),全護理對象不低于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2.城市特困對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費和照料護理費。基本生活費為8760元/人/年(730元/人/月)照料護理費為4680元/人/年(390元/人/月)。
三、臨時救助
(一)政策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湖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
3.縣民政局《竹山縣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操作規范》(竹民函[2017]23號);
4.湖北省民政廳《關于切實加強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發[2017]8號)
(二)資格條件
     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一)對遭遇急難型困難的救助。
1.對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人身傷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住房嚴重損毀的,視困難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2.對突發重大疾病,危及生命或造成無法挽回損失,家庭無力支付費用的,可根據病情緊急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3、對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護理費用不足的,視困難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4.對急需救治的精神病患者,根據病情緊急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6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5.對福利機構、愛心家庭中臨時需要照料的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視困難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二)對遭遇支出型困難的救助。
1.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患病,個人實際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以下的臨時救助;個人實際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含1萬元)不足3萬元的,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9倍以下的臨時救助;個人實際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3000元不足1萬元的,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下的臨時救助。其他困難對象患有惡性腫瘤(含白血?。?,個人實際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4萬元的,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以下的臨時救助;其他困難對象患有除惡性腫瘤(含白血?。┮酝馄渌卮蠹膊?,個人實際自付住院醫療費用超過5萬元的,超過部分按不高于30%比例、不超過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給予臨時救助。
2.對需長期門診治療、自付門診費用較高的對象,視困難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4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3.對于家庭成員教育支出過大,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6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4、對于在特殊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生活困難的殘障未成年學生,視困難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三)對遭遇其他困難的救助。
1.經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困難對象,視困難程度給予月城市低保標準6倍以下的臨時救助。
2.對于遭遇困難情形非常特殊或經臨時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個人救助金額確需超過月城市低保標準12倍的,需提交縣政府研究確定臨時救助標準。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享受臨時救助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審批—資金發放。
(一)申請。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必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一門受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或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個人代為提出書面申請。并相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個人申請書;
2、臨時救助承諾書;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全戶戶口簿復印件;
4、救助證或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致家庭貧困原因及經濟支出證明材料;
6、申請人農商行卡(一本通存折)復印件;
    (二)受理。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臨時救助申請受理,由其“一門受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具體辦理。
1.對于具有本地戶籍和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由當地鄉鎮政府“一門受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直接受理;
2.對于未取得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當地鄉鎮政府“一門受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協助其向縣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并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三)審核。鄉鎮政府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材料后,應及時組織2名以上由鄉鎮和村(社區)工作人員組成的調查專班,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進行調查,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財產狀況、人口狀況、困難程度和家庭類型進行核對,并綜合考慮申請人遭遇困難類型、基本生活受影響程度等因素,提出審核建議。
(四)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擬批準的臨時救助申請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遭遇困難類型、擬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數額、監督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重新調查核實。
(五)審批。鄉鎮政府“一門受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受理臨時救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并填寫《竹山縣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救助金額在城市低保標準3倍(含3倍)以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審批發放;救助金額在城市低保標準3倍以上的,報縣民政局備案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財政所社會化發放。
對于緊急情況、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六)資金發放。臨時救助金推行社會化發放,實行一月一審批,一月一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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