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殘疾人朋友:
《殘疾人證》是保障殘疾人權益、依法享受惠殘政策的重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定,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有效期為十年,逾期自動作廢,將不再享受“兩項補貼”等惠殘政策。為切實做好殘疾人證到期換證工作,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已經到期或距離證件有效期前三個月的殘疾人證。
二、換證程序
登記:殘疾人本人攜帶原殘疾人證、身份證(或戶口本)到竹山縣政務服務大廳一樓殘聯窗口辦理。(智力和精神類殘疾必須要有監護人陪同,監護人也需攜帶身份證)
鑒定:申請人持《殘疾鑒定表》到相關醫院開展殘疾鑒定。
公示:對擬核發的殘疾人證在申請人所在居住地公示一周。
發證:對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對象核發殘疾人證。
三、殘疾鑒定機構
1.竹山縣人民醫院,評定殘疾類別:視力、聽力、言語、肢體。
2.竹山婦幼保健院醫院,評定殘疾類別:智力(兒童)。
3.十堰市花果醫院,評定殘疾類別:智力(兒童、成人)
4.竹山縣精神衛生中心,評定殘疾類別:精神。
四、收費標準
免費。
五、辦證時限
自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
竹山縣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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