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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城關地區養犬管理的通告
發布時間: 2019-05-31 16:00 來源: 編輯:賀榮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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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城關鎮養犬管理工作,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養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明確管理職責
1、公安部門負責犬只的登記,查處養犬擾民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2、畜牧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以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3、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4、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犬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5、各社區居委會(村)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導,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6、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二、規范行為規范
攜犬外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攜帶束犬鏈(大型犬還應當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
2、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
3、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采取清潔措施,予以清除;
4、不得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5、不得進入汽車站、廣場、風景游覽區、公園、運動場館、商場、飯店、農貿市場、露天餐飲夜市、影劇院、浴池等公共場所;
6、不得進入機關、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單位。
三、依法規范管理
1、養犬人所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拒絕或阻撓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治安處罰。養犬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相關規定,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做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罰款。
3、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不及時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攜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處以警告、罰款。
4、對無照從事犬只經營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684號)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5、所有養犬人必須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周內到城關鎮水陸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到畜牧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堵河一橋橋頭瑞雪動保動物診療一店、城西畜牧獸醫服務中心瑞雪動保動物診療二店)免疫接種。對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無標記犬、未帶束犬鏈),一律視為野犬捕殺。
監督舉報電話:
公安:110;畜牧:0719-4228020;城管:12319;市場監督:12315。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竹山縣城關鎮人民政府
竹 山 縣 公 安 局
竹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竹山縣畜牧獸醫技術服務中心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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